分享

犯罪现场勘察系列讲解,真实犯罪案例解析

 heaven张君峰 2024-05-15 发布于陕西

    阅读提示:为防止犯罪分子学习反侦查意识,系列文章中所提到的概念,理念,方法,案例均已进行部分修改以符合脱敏脱密,仅供学习参考以及兴趣研究。

犯罪现场概述

第一节    犯罪现场

一、犯罪现场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犯罪现场与犯罪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要是存在犯罪行为的地方就有犯罪现场。犯罪行为一般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施阶段、逃离阶段三个主要阶段。预备阶段,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踩点、望风、预伏、等待时机阶段;实施阶段,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阶段,如杀人案件中实施杀人的活动,盗窃案件中实施盗窃的活动;逃离阶段,主要是指抛弃、隐、烧毁罪证、藏阶段。在每一个阶段,犯罪嫌疑人都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现场的变化,遗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痕迹、物证,因此每个阶段都有可能存在犯罪现场。

        概念中的实施犯罪的地点,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对犯罪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地点。这类犯罪现场主要存在于犯罪主要实施阶段,是存在痕迹、物证的主要地方,也是现场勘查的重点。概念中所指的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是指除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外,其他留有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等犯罪证据的场所。这类现场主要集中在犯罪行为预备阶段和逃离阶段,如犯罪嫌疑人逃跑过程中停留、抽烟的场所;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后,在逃跑路线上丢弃作案工具、烧毁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等的地方。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犯罪现场并不都是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现场中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到过的那些场所并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而有的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间接形成的后果,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到过这些现场,但在这些地方也遗留相应的痕迹、物证,如投毒案件中被害人在离开投毒地后死亡的场所。由于这些场所及有关的痕迹物品、现场现象与犯罪行为有间接的关系,因此也被视为犯罪现场。

        那么,在犯罪现场中存在的痕迹、物证主要有哪些呢?根据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

        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

        (1)人体痕迹:手印、足印、牙印、唇印、面颊印纹等。

        (2)物体痕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痕迹、笔迹等。

        (3)人体排泄物:精斑、痰、粪便等。

        2.作案工具:凶器、撬棍、螺丝刀等。

        3.现场遗留物,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现场遗留物或多或少与犯罪嫌疑人有联系,因此查清现场遗留物的情况,是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

        4.微量物证:种类繁杂,数量众多。例如,头发、皮屑、植物树叶、油漆、泥土等。

        5.被侵害客体:被害人的尸体、被丢弃的赃物等。

知识链接

        由于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界定涉及多学科的内容,同时犯罪现场概念自身也会随着现场勘查实践的发展和要求而在其内涵与外延方面不断发展,因此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界定也出现不同的观点,对犯罪现场的认识,不同学者有不同理解。但总的来说,上述的概念是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的,也是实务部门所认同并形成共识的。纵观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可能说

        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S.S.克里希南博士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中指出:刑事犯罪现场是指周围被事物环绕和包括一个可能发生犯罪的特定地点及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区域。这个概念的提出,说明作者已经认识到一个问题,勘查人员勘查的现场不一定都是犯罪现场,是否是犯罪现场往往需要在勘查后确定,有的甚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侦查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勘查过的现场不一定都是犯罪现场,这对正确认识现场勘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但从下定义的角度来说,这个定义不是很科学,因为下定义不能用否定(或可能)形式概括事物的内涵。”

环境变化说

王国民教授认为,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侵犯一定对象(人或物),从而引起特定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场所。张玉洁教授、张玉镶教授认为,犯罪现场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指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了的有关客观环境的总称。

信息说

胡学让、王智俊、吕学维等学者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承载有犯罪信息的场所。

证据说

公安部尤小文认为,犯罪现场的本质是证据,犯罪现场的内涵是有关联性的证据的集合。瑞典的阿恩·斯文森等在《犯罪现场勘查技术》中指出犯罪现场是指能够获取许多物证的场所。

联系说(案件要素说)

贾永生教授认为,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

现象说

浙江警察学院吕云平教授认为,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反映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的场所,增加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的内容。

行为说

王大中教授在其主编的《犯罪现场勘查》中指出,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就是犯罪现场。王大中教授认为,从下定义的角度来看,概念必须要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很显然,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本质特征,而其他诸如环境变化、痕迹物证遗留、现象、状况等都是犯罪行为造成。

二、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任何犯罪现场都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侵犯一定的对象(人或物),从而引起被侵犯对象及相关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存在。这些与犯罪事件形成一定因果联系的时间、空间、人、事、物的总和,就是犯罪现场的基本构成要素。具体来说,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包括犯罪行为要素、犯罪时空要素、物质形态变化要素。犯罪行为要素是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是判断一个现场是不是犯罪现场的关键因素,因此是核心要素:而犯罪时空要素、物质形态变化要素则被称为非核心要素。犯罪时空要素是犯罪现场存在的载体没有时空的现场是不存在的。物质形态变化要素是犯罪现场具体显现的状态是现场勘查的主要目标。三者要素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缺一不可。

(一)    犯罪行为要素

判断一个现场是不是犯罪现场,关键要看现场是否由犯罪行为造成。如果通过现场勘查,查明现场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那么该现场就是犯罪现场:反之,如果经过现场勘查,查明现场是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非犯罪故意的因素造成的,那么该现场就不是犯罪现场。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不一定就是犯罪现场,有的是意外行为形成的现场,有的是经伪造形成的现场,有的是因自杀行为形成的现场。犯罪现场是否是犯罪行为造成,需要由公安机关在认真细致勘查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性质多种多样,有的甚至是多种性质现场交织在一起,所以,侦查人员在判断现场性质时要慎之又慎,不可马虎草率,不能先人为主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链接

浙江省天台县的蔡某某有两女一子,其弟蔡某弟有三女一子。蔡家两兄弟在甘肃做五金生意,已有20 余年。除蔡某弟的二女儿蔡某妮在天台县老家读书、其余儿女均在甘肃长大。2010 年2月,蔡家兄弟带着儿女们回老家过年,2月18 日上午,蔡家一家人去祭祖,蔡某妮父亲开车先将小孩子们送回下路王村。“奶奶,我们出去玩会。”当天14 时许,13 岁的女儿蔡某妮和奶奶道了一声别就和自己的3个亲姐弟及另外1个堂弟(共5人) 去附近的同谊村找同学玩。谁知1个小时后,当蔡某妮妈妈回家,想带女儿去亲戚家吃晚饭时,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孩子们不见了,蔡某妮妈妈村里、村外找了一个遍,却连人影都没见着。失踪的5人中,最小的是7岁,最大才13岁。直至天黑,5个孩子都没回家,蔡家人开始着急起来。两边的亲戚都发动起来找,过了几天,孩子仍然杳无音信。在前期调查中,有的人认为5 个孩子被拐卖了,甚至认为被绑架了,有的人认为只是出走游玩,事件性质扑朔迷离经过5天的寻找,最终在村边的池塘中发现了孩子们的尸体。那么,是溺水而亡,还是被人杀害后抛入池塘?池塘是不是犯罪案场呢?引起了广大群众的猜测。

最终,警方通报称5姐弟死于溺水而非他杀,理由如下:

第一,落水点集中位于发现尸体的蓄水池西北角坡面上,落水过程有自救、互救动作。依据为:蓄水池水深 2.4 米,整个蓄水池坡面用土工膜(橡塑材料)覆盖,表面光滑,人体在膜面上易滑落水中,并且落水后不易爬上现场勘验发现蓄水池的西北角,7在宽2.4米的坡面(坡度 283度)土工膜上,有自上而下多处擦划痕,以及手指、手掌、鞋印等痕迹,其形态特征符合下滑、攀附、救援动作留下。

第二,5名死者死亡时间应在失踪当天 14 ~15 时左右。依据为:死者胃内容与失踪当天中午餐进餐情况一致,消化程度为餐后2~3小时,死者携带钟表 (电子表)的停止时间 (14 时37分)和尸体浸泡程度相印证。

第三,5名死者均系溺水死亡,未发现溺水过程有外来的辅助手段。依据为:根据尸体检验所见,5 名死者肺部水气肿明显,胃内有大量液体,肺组织中被检出硅藻,符合溺水死亡的征象;检验中未发现机械性损伤、扼颈及其他外来侵害留下的痕迹;实验室未检出安眠镇静类药物及常见毒物。

第四,经调查访问后未发现他杀线索和证据。依据为:公安机关围绕死者及亲属进行了关系摸排、矛盾摸排、现场访问、线索悬赏、疑点查证等几个方面工作,均未发现他杀的线索和证据。

点评:5个鲜活的小生命同时失踪,经过媒体的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那么,这起失踪案是不是刑事案件众说纷纭。有的人说是绑架有的人说是拐卖,有的人说是报复,等等。要判断案件性质,关键看是由于什么行为造成的。在失踪孩子尸体在水塘中被找到后,公安机关初步认为是溺水死亡,排除他杀,但孩子的父亲却提出疑问,为啥5个人是分散的?如果5个小孩互相救援,他们不可能是分开的。为什么只有一个小孩的衣服在岸上手表还掉到路上?鱼塘内有24小时值班的人,案件发生在白天,又不是晚上,应该有目击证人。最终,当地公安机关通过仔细勘验,科学的鉴定结论打消了被害人家属的疑问。

(二)时空要素

空间和时间是事物之间的一种次序。空间用以描述物体的位形,时间用以描述事件之间的先后顺序。任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换言之,每一个犯罪现场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

1.时间要素。通常是指形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活动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在一个案件中,时间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有整体时间、作案时间段作案时间点等形式,但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整体时间,是指从犯罪嫌疑人产生犯意开始,到实施犯罪行为直至被抓获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对整体时间研究主要着重于犯罪趋势、犯罪规律等宏观方面的研究。

作案时间段,就是平常所说的作案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进入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后逃离现场所需要的时间,是一段时间。对作案时间研究主要着重于微观方面的研究,如作案时间分析方法研究、作案时间伪装方法等实务研究等。确定作案时间是案件侦查中关键环节,有重要现实意义。作案时间是犯罪行为实施的要素,也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准确分析作案时间有利于刻画犯罪嫌疑人形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居住范围,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还是流窜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知情度;有利于采取追击堵截、串并案件等侦查措施,有利于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和知情人、被害人陈述。作案时间是犯罪行为存在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作案时间点,是指在犯罪现场中的一些事件、现象或痕迹物证,能够反映作案瞬间过程的时间片段。作案时间点是分析研究作案时间的基本单位对正确推断作案时间有重要的帮助作用。例如,摔碎的手表指针所停留的时间,目击者看到的瞬间产生火光的时间,突然听到的爆炸声的时间,等等。作案时间点类似于电影胶片中“帧”的概念,在每一帧上都存在着相应的动作行为、如果把这些帧连续放映,就形成了一段完整的行为动作、故事情节从理论上说,在犯罪现场中、每一个作案时间点上,都存在着犯罪行为的些片段、如果把这些存在于时间片段里的犯罪行为片段通过逻辑分析、侦查实验等方法合理地串联在一起,就能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2.空间要素。作案空间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得以依附的载体。空间要素可以分为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随着网络的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行为或借助网络途径实施传统犯罪渐成趋势,需引起足够关注。现实空间可以细分为剌 埃氨埃啊板 哎唉辩毕癌矮癌彩百挨艾挨郡班蔼变案啊摆靶菜备瓣耙苞爱稗唉澳翱比唉镑 白单个现场)与多点空间(多个现场)。

        (1)单点空间。部分案件只存有一个犯罪现场,而部分案件却有多个场同时存在。研究多个现场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侦查人员确定侦查范围具有重要作用。每个单个空间都是由显性的自然环境状况和隐性的社会人文状况组成。在认识空间要素时,不仅仅要关注空间的三维结构、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偏僻程度、道路、气象情况等自然环境,更要关注空间内的社会环境社会背景、风土人情,如现场所在区域的性质、交通人流情况、上下班情况起居状况、门岗情况、监控情况、生活习惯、风俗习惯、居民人员层次结构等信息。现场的风土人情主要有三种渊源,即现场区域内当地的风俗习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无意中留在现场里的风俗习惯、生活习性等信息以及被害人呈现出来的风俗习惯、生活习性等。

案例链接

某年4月10日,在某地铁路路基西侧下方发现一具被害女性尸体。经大量的调查访问和针对性专门工作,5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的生活习性等情况获取一条关于尸体身源的重要信息。当天,专案组派员前往死者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调查。经家属辨认和技术鉴定,确认死者系该县龙场镇双山村彭某某(16周岁)。5月9日凌晨,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专案组贵州工作组在织金县何万某家中抓获嫌疑人何万某两兄弟。
点评:对无名尸体案件来说,寻找尸源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在本案中,在将近1个多月的寻找尸源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花了很大精力,但收效甚微,案件迟迟不能侦破。后来,侦查人员重返现场,经过仔细勘查,有了新的发现,在死者身上发现了具有地域特征的生活习性信息。经勘查,死者脚上穿着的布鞋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即布鞋鞋带和鞋帮上各缝了一个绳圈用于系住鞋子这一细节特征。还有死者的牙颜色与众不同,深黄色带黑色。经咨询相关专家,这是由于长年累月食用带有稀有元素的水质造成的后经调查访问发现,贵州省毕节地区的外来人口中普遍有这些特征。因此当地公安机关把寻找尸源的协查通报在贵州省毕节地区进行张贴,没过几天.就有了重大发现,并最终确定尸源,及时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
(2)多点空间。在系列案件以及杀人抛尸案件中,都存在着多个犯罪现场、这些犯罪现场之间形成了一种空间构型。这些空间构型比较常见的有:放射状一一四面出击;直线状沿途作案;哑铃状作案地点聚集在两个点U形状、扇面状、直线、三角形、圆形等。对系列案件的多点空间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对侦查工作重点的确定以及案件未来发展趋势规律等研究。对抛尸案件的多点空间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根据抛尸规律及时发现其他尸块,有利于根据抛尸地点分布规律,确定第一杀人现场(居住范围),有利于根据尸块情况,推断杀人现场应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根据抛尸工具的分析,确定职业、具备的工具。在对多点空间分析研究中,要注意始发地区、多发区域、少发区域、不发区域之间的内在联系。
知识链接

根据多点空间的相互联系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的方法,也叫地理画像侦查法。主要是运用各个犯罪现场在地理空间上的点、线、面信息关系来辅助侦查办案,在国内是一种比较新颖的侦查辅助手段,在实践中正在不断被广泛使用。在国外,地理画像侦查法在 20 世纪90年代引起了学者广泛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1995 年,美国得克萨斯州州立大学博士罗斯莫·金对地理画像侦查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开发了一款名为“Rigel”(参宿七)的软件目前,国外有三种地理画像模式: (1)罗斯莫模式,他的软件是参宿七(Rigel);(2)坎特(Canter)模式,他的软件是搜索网(Dragnet);(3)莱宁(Lenine)模式,他的软件是犯罪统(Crimestat)。

图片

图片

(三) 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现场物质之间的相互交换,从而对犯罪现场造成变化,这种变化是每个现场都存在的,理论上把这些变化称之为物质形态变化要素。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是现场勘查的重点。只要是犯罪现场,都必然存在着物质形态变化,因此形态变化要素也是犯罪现场的重要构成要素。对物质形态变化要素必须要客观、全面、辩证的认识。

1.既要重视宏观形态变化,又要重视微观形态变化。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除了要重视那些宏观的、传统的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如足迹指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犯罪遗留物、作案工具等痕迹、物证,更要重视那些微观的、新型的痕迹物证的勘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对传统痕迹、物证进行破坏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导致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到的传统痕迹、物证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勘查人员不但要注意对传统痕迹、物证的收集,更要注意发现收集那些微观的,体积小、质量轻的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虽然犯罪嫌疑人注意了对传统的宏观的痕迹、物证的破坏力度,造成此类痕迹、物证发现和收集的困难,但显然犯罪嫌疑人对微量物证的破坏却是有心破坏却没有能力破坏,往往是力不从心,如一块泥土、一颗植物种子、一点血迹、一根毛发,这些量小质轻的微量物证是犯罪嫌疑人无法也无力破坏的,再加上科学技术的发展,微量寥皑比挡凹蔼拔参备挨熬拔熬邦唉癌唉挨奥哀膀暴发现提取已变得更有条件。

2.既要重视明显的变化,又要重视隐藏的变化(伪装、清理过的变化)现场勘查工作一定要做到全面,在重视明显的物质变化的同时,更应该深入挖掘隐藏的被犯罪嫌疑人破坏、伪装过的变化。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总是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伪装或者破坏犯罪现场,妄图掩盖其犯罪事实,或制造假象,转移侦查视线。但伪装现场却会留下伪装的行为痕迹,破坏现场会留下破坏的行为痕迹,伪装”破坏了原来的痕迹,又会留下新的伪装、破坏痕迹。只有全面掌握现场的犯罪信息,才能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才能准确划定侦查范围和重点,才能使侦查工作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不会走弯路。

3.既要重视变动的现场状态,又要重视不变的现场状态。物质形态变化要素,主要包括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四个方面。现场的变动显然是侦查人员需要关注和重视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不仅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了什么,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什么,既要关注侵犯对象发生了何种变化,又要关注周围环境发生了何种变化:既要重视不易变动的痕迹物证,又要重视容易消失的气味、火光等现象。但是,侦查人员不能忽视现场一些不变的地方,特别是那些“该动不动”“该翻不翻”“该拿不拿”的地方或物品,这种异常的现象,更应引起侦查人员重视,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伪装或转移侦查视线而故意设置的假象。

4.既要重视有形变化,又要重视无形变化(犯罪心理痕迹)。犯罪现场的形态变化是一种显性变化,是由犯罪嫌疑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能够被侦查人员肉眼或仪器发现和辨别的。根据心理学原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控制的,通过特定心理引导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从而造成犯罪现场的相应变化。换言之,现场的变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某种心理变化。这种心理变化(犯罪心理痕迹)可称之为“变化后面的变化”是一种无形变化。侦查人员尽可能通过现场的痕迹、物证判断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为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熟知程度等提供帮助。

好了,本期犯罪现场勘察第一章第一节文章结束了,请各位看官关注公众号“小伊会学习”,或点击下方公众号卡片,继续查看每日更新的后续,后续也会推出系列《犯罪心理学》、《刑事科学技术》欢迎继续收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