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舵装置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舵机,是船舶动力转向的主要设备,操舵装置的好坏,对于船舶安全营运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各级海事部门的安全检查、专项检查、船检等,对于操舵装置也是情有独钟,那么到底操舵装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检查的重点又是什么?下面小学生就通过《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指导书》的相关规定和内容,为大家梳理下操舵装置的知识点和迎检重点。 一、操 舵 装 置 的 定 义 (1) 主 操 舵 装 置 : 系 指 在 正 常 航 行 情 况 下 为 驾 驶 船 舶 而 使 舵 产 生 动 作 所 必 需 的 机 械 、转 舵 机 构 。舵 机 装 置 动 力 设 备(如 设 有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和 向 舵 杆 传 递 转 矩 的 部 件(如 舵 柄 及 舵 扇); (2 ) 辅 助 操 舵 装 置:系 指 在 主 操 舵 装 置 失 效 时 为 驾 驶 船 舶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这 些 设 备 不 应 属 于 主 操 舵 装 置 的 任 何 部 分,但 可 共 用 其 中 的 舵 柄 、舵 扇 或 作 同 样 用 途 的部 件 ; (3) 舵 机 装 置 动 力 设 备 : ① 如 为 电 动 舵 机 :系 指 电 动 机 及 其 辅 助 的 电 气 设 备; ② 如 为 电 动 液 压 舵 机:系 指 电 动 机 及 其 辅 助 的 电 气 设 备,以 及 与 电 动 机 相 连 接 的 泵; ③ 如 为 其 他 液 压 舵 机 :系 指 驱 动 机 器 及其 相 连 接 的 泵。 (4 ) 动 力 转 舵 系 统: 系 指 提 供 动 力 转 动 舵 杆 的 液 压 设 备 ,由 1 个 或 几 个 舵 机 装 置 动 力 设 备 及 辅 助 管 路 和 附 件 ,以 及 转 舵 机 构 所 组 成。 各 个 动 力转 舵 系 统可 共 用 一 些 机 械 部 件,如 舵 柄、舵 扇 和 舵 杆 或 作 同 样用 途 的 部 件 ; (5) 操 舵 装 置 控 制 系 统:系 指 用 以 将 舵 令 由 驾 驶 室 传 至 舵 机 装 置 动 力 设 备 之 间 的一 系 列 设 备 。 操 舵 装 置 控 制 系 统 由 发 送 器 、接 受 器 、液 压 控 制 泵 及 电 动 机 、电 动 机 控 制 器 、管 路 和 电 缆 组 成; (6) 最 大 营 运 前 进 航 速:系 指 船 舶 在 最 大 航 海 吃 水 情 况 下 , 螺 旋 桨 转 速 为 最 大 值 以 及 相 应 的 主 机 为 最 大 持 续 功 率 时 保 持 海 上 营 运 的 最 大 设 计 航 速; (7) 最 大 后 退 速 度:系 指 船 舶 在 最 大 航 海 吃 水 情 况 下 用 设 计 的 最 大 后 退 功 率 估 计 能 达 到 的 速 度 。 二、操 舵 装 置 的 基 本 性 能 (1) 除 非 主 操 舵 装 置 符 合 本 章 2. 7. 2(6 )的 规 定 ,否 则 对 500 总 吨 以 上 的 货 船 及 所 有 客 船 均 应 设 置一 个 主 操 舵 装 置 和 一个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 主 操 舵 装 置 和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的 布 置,应 满 足 当 它 们 中 的 一 个 失 效 时 应 不 致 使 另一 个 失 灵; (2 )主 操 舵 装 置 和 舵 杆 应 满 足 下列 要 求: ① 具 有 足 够 强 度 并 能 在 最 大 营 运 前 进 航 速 时 进 行 操 舵; ② 能 在 船 舶 最 大 航 海 吃 水 和 以 最 大 营 运 前 进 航 速 前 进 时 将 舵 自一 舷 35°转 至 另一 舷 35°,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在 不 超 过 28s 内 将 舵 自一 舷35° 转 至 另一 舷 30°;(注 意 与 辅 操 舵 装 置 的 要 求 进 行 区 分) ③ 为 了 满 足 上 述 ② 的 要 求,当 舵 柄 处 的 舵 杆 直 径(不 包 括 航 行 冰 区 的 加强 )大 于 120mm 时,该 操 舵 装 置 应 为 动 力 操 作; ④ 在 最 大 后 退 速 度 时 不 致 损 坏,但 这一 设 计 要 求 不 需 要 用 最 大 后 退 速 度 和 最 大 舵 角 的 试 验 来 验 证 。 (3 ) 辅 助操 舵 装 置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①具 有 足 够 强 度 和 足 以 在 可 驾 驶 的 航 速 下 操 纵 船 舶 ,并 能 在 紧 急 时 迅 速 投 入 工 作 ; ② 能 在 船 舶 最 大 航 海 吃 水 和 以 最 大 营 运 前 进 航 速 的一 半 但 不 小 于 7kn 时 进 行 操 舵 ,在 不 超 过 60s 内 使 舵 自一 舷 15°转 至另 一 舷 15°; ③ 为 了 满 足 上 述 ② 的 要 求 ,以 及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当 舵 柄 处 的 舵 杆 直 径(不 包 括 航 行 冰 区 的 加 强)大 于 230mm 时,该 操 舵 装 置 应 为 动 力 操 作。 (4) 人 力 操 舵 装 置 只 有 当 其 操 作 力 在 正 常 惰 况 下 不 超 过 160N 时 方 允 许 装 船 使 用 ; (5) 主 操 舵 装 置 和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动 力 设 备 的 布 置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① 当 动 力 源 发 生 故 障 失 效 后 又 恢 复 输 送 时,能 自动 再 起 动; ② 能 从 驾 驶 室 控 制 使 其 投 人 工 作; ③ 任一 台 操 舵 装 置 动 力 设 备 的 动 力 源 发 生 故 障 时,应 在 驾 驶 室 发 出 声、光 报 警 。 (6 ) 如 主 操 舵 装 置 具 有 2 台 或 几 台 相 同 的 动 力 设 备,则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可 不 设 置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 ① 对 于 客 船 ,当 任一 台 动 力 设 备 不 工 作 时,主 操 舵 装 置 仍 能 按 本 章 2. 7. 2(2 )② 的 规 定 进 行 操 舵 ; ② 对 于 货 船 ,当 所 有 动 力 设 备 都 工 作 时,主 操 舵 装 置 能 按 本 章 2. 7.2 (2 )② 的 规 定 迸 行 操 舵 ; ③ 主操 舵 装 置 应 布 置 成 当 其 管 系 或 一 台 动 力 设 备 发 生 单 项 故 障 时,此 缺 陷 能 被 隔 离 ,使 操 舵 能 力 能 够 保 持 或 迅 速 恢 复; ④ 非 液 压 型 式 的 操 舵 装 置,应 达 到 本 条 的 上 述 同 等 要 求。 三、操 舵 装 置 的 结 构 和 布置 (1) 操 舵 装 置 控 制 系 统 的 布 置 如 下: ① 对 主 操 舵 装 置,应 在 驾 驶 室 和 舵 机 室 两 处 都 设 有 控 制 器 。 ②当 主 操 舵 装 置 按 本 章 2. 7. 2(6 )的 规 定 设 置 时,应 设 置 2 个 独 立 的 控 制 系 统 ,且 每 个 系 统 均 应 能 在 驾 驶 室 控 制 。 但 这 并 不 要 求 设 2 套 操 舵 手 轮 或 手 柄。 若 控 制 系 统 是 由 液 压 遥 控 传 动 装 置 组 成 的,除 10000 总 吨 及 以 上 的 油 船 、化 学 品 船、液 化 气 体 运 输 船 外 ,不 必 设 置 第 二 个 独 立 控 制 系 统; ③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应 在 舵 机 室 进 行 控 制 ,若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是 用 动 力 操 纵,则 也 应 能 在 驾 驶 室 进 行 控 制 ,并 应 独 立 于 主 操 舵 装 置 的 控 制 系统 。 (2) 能 从 驾 驶 室 操 作 的 任 何 主 操 舵 装 置 和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的 控 制 系 统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① 如 为 电 动 ,应 由 独 立 电 路 供 电 或 者 由 配 电 板 上 邻 近 于 操 舵 装 置 电 力 线 路 供 电 处 的 一 点 直 接 从 配 电 板 汇 流 排 来 供 电 。 前 者 独 立 电 路 应 自 操 舵 装 置 电 力 线 路 在 舵 机 的 一 点 引 出; ② 在 舵 机 舱 内 应设 有 将 驾 驶 室 操 作 的 控 制 系 统 与 其 所 服 务 的 操 舵 装 置 脱 开 的设 施 ; ③ 此 控 制 系 统 应 能 由 驾 驶 室 使 之 投 入 操 作 ; ④ 当 控 制 系 统 的 电 源 供 应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在 驾 驶 室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 ⑤ 只 需 对 操 舵 装 置 的 控 制 供 电 线 路 配 备 短 路 保 护。 (3) 本 节 所 要 求 的 电力 线 路 和 操 舵 装 置 系 统 以 及 相 关 的 部 件 、电 缆 和 管 子 应 在 它 们 的 整 个 长 度 范 围 内 尽 可 能 地 分 离。 (4 ) 驾 驶 室 与 舵 机 舱 之 间 应 设 有 通 信 设 施。 (5) 舵 角 位 置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① 当 主 操 舵 装 置 为 动 力 操 作 时,须 在 驾 驶 室 进 行 指 示 。舵 角 的 指 示 应 独 立 于 操 舵 装 置 的 控 制 系 统 ; ② 在 舵 机 室 内 能 看 出。(舵 角 两 地 查 看) (6 ) 液 压 操 纵 的 操 舵 装 置 应 设 有 下 列 设 施 : ① 能 针 对 该 液 压 系 统 的 型 式 和 设计 保 持 液 体 清 洁 的装 置; ② 每 个 液 体 贮 存 器 设 低 位 报 警 器,以 便 确 切 和 尽 早 地 指 示 液 体 泄 漏。应 在 驾 驶 室 和 机 器 处 所 内 易 于 观 察 的 地 方 发 出 视 觉 和 听 觉 报 警 信 号; ③ 当 主 操 舵 装 置 要 求 动 力 操 纵 时,设 置 一 个 固 定 储 存 柜 ,其 容 量 至 少 为一 个 动 力 执 行 系 统 (包 括 贮 存 器)进 行 再 充 液。 储 存 柜 应 用 管 系 固 定 连 接 以 使 能 从 舵 机 舱 内 容 易 地 再 次 为 液 压 系 统 充 液,并 应 设 有 液 位 指 示 器。 (7) 舵 机 舱 布 置 应 : ① 易 于 到 达,并 尽 可 能 与 机 器 处 所 分 开;且 ② 有 适 当 的 布 置 以 保 证 有 到 达 操 舵 装 置 和 控 制 器 的 工 作 通 道。这 些 布 置 应 包 括 扶 手 栏 杆 和 格 子 板 或 其 他 防 滑 地 板 以 保 证 液 体 泄 漏 时 有 适 宜 的 工 作 条 件。 (8) 电 源 及 线 路 敷 设 : ① 由一 台 或 几 台 动 力 设 备 组 成 的 每 一 电 动 或 电 动 液 压 操 舵 装 置 至 少 应 由 主 配 电 板 设 2 路 独 立 馈 电 线 直 接 供 电。 但 其 中 的 一 路 可 以 由 应 急 配 电 板 供 电。 与 电 动 或 电 动 液 压 主 操 舵 装 置 联 用 的 电 动 或 电 动 液 压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可 与 供 电 给 此 主 操 舵 装 置 电 力 的 电 路 之 一 连接 。 电 动 或 电 动 液 压 操 舵 装 置 的 供 电 电路 应 有 足 够 的 容 量,使 之 能 同 时 向 与 它 连 接 且 可 能 需 要 同 时 工 作 的所 有 电 动 机 供 电。 ② 在 小 于 1600 总 吨 的 船 上 ,按 本 章 2. 7. 2(3 )③ 要 求 为 动 力 操 作 的辅 助 操 舵 装 置,如 其 不 是 电 动 的 或 由 主要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的 电 动 机 来 驱 动,则 主 操 舵 装 置 可 由 主 配 电 板 以 一 路 馈 电 线 供 电。 ③ 在 驾 驶 室 操 作 的 每一 个 主 操 舵 装 置 及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的 电 控 制 系 统 ,应 由 位 于 舵 机 室 内 某 处 且 与 相 应 的 操 舵 装 置 动 力 线 路 联 用 的 独 立 线 路 供 电。 此 控 制 系 统 也 可 直 接 由 主 配 电 板 或 应 急 配 电 板 设 独 立 线 路 供 电,该 独 立 线 路 应 邻 近 于 相 应 的 操 舵 装 置 动 力 线 路,井 与 它 位 于 同一 汇 流 排 区 段 内。 (9 ) 当 要 求 的 舵 柄 处 舵 杆 直 径 大 于 230m m(不 包 括 航 行 冰 区 的 加 强)时,应 设 有 由应 急 电 源 或 位 于 舵 机 室 内 的 独 立 动 力 源 在 45s 内 自动 向操 舵 装 置 供 电 的 替 代 动 力 源。 其 容 量 至 少 应 能 向符 合 本 章 2. 7. 2 (3)② 要 求 的操 舵 装 置 的一 个 动 力 设 备 及 其 联 用 的 控 制 系 统 和 舵 角 指 示 器 提 供 足 够 的 能 源。此 独 立 动 力 源 只 准 用 于 上 述 目 的。 在 10000 总 吨 及 以 上 的 每 艘 船 舶 上 ,其 替 代 动 力 源 应 具 有 足 够 供 应 至 少 连 续 工 作 30min 的 能 量,而 在 任 何 其 他 船 舶 上 则 至 少 10min 。 (4) 对 航 行 于 遮 蔽 航 区 的 船 舶,本 章 2. 7. 3(9 )的 要 求 可 予 免 除。 四、操 舵 装 置 的 监 测 和 报 警 (1 ) 本 章 2. 7. 3(8 )① 涉 及 的 电 路 及 电动 机 应 设 置 短 路 保 护 和 过 载 报 警装 置 (注意!!是 过 载 报 警 不 是 过 载 保 护!!!),如 设 有 包 括 起 动 电 流 在 内 的 过 电 流 保 护,则 应 不 小 于 所 保 护 电 路 或 电 动 机 满 载 电 流 的2 倍 ,并 应 配 置 能 够 允 许 适 当 的 起 动 电 流 通 过。 当 采 用 三 相 供 电 时,则 应 设 置 能 指 示 任一 相 断 开 的 报 警 装 置。 本 条 所 要 求 的 报 警 应 为 声 光 报 警,并 应 位 于 主 机 处 所 或 正 常 控 制 主机 的 控 制 室 内 的 明 显 位 置 上 ,在 驾 驶 室 内也 应 设 置 声 光 报 警; (2) 在 小 于 1600 总 吨 的 船 上 ,按 本 章 2. 7.3(8) ② 要 求 为 动 力 操 作 的 辅 助 操 舵 装 置,若 其 动 力 系 来 自 主 要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的 电 动 机,且 对 本 章 2. 7. 2(5 )和 2. 7. 3(1)适 用 于 辅 助 操 舵 装 置 的 要 求 以 及 对 保 护 设 备 认 为满 意 时,可 免 除 本 章 2. 7. 4(1)的 要 求。 2.7. 5 附 加 要求 (1 ) 10000 总 吨 及 以上 的 每 艘 油 船、化 学 品 船 、液 化 气 体 运 输 船 和 70000 总 吨 及 以 上 的 每 艘 其 他 船 舶 ,其 主 操 舵 装 置 应 设 有 2 台 或 几 台 相 同 的 动 力 设 备,并 符 合 本 章 2. 7.2 (6 )的 规 定; (2)10000 总 吨及 以 上 的 每 艘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液 化 气 体 运 输 船,除 本 章 2.7. 5( 3)的 规 定 外,其 操 舵 装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①主 操 舵 装 置 应 这 样 布 置:即 由 于 主 操 舵 装 置 的 一个 动 力 执 行 系 统 的 任 何 部 分(舵 柄、舵 扇 或 为 同 样 目 的 服 务 的 部 件 除 外) 发 生 单 项 故 障,或 由 于 舵 执 行 器 卡 住 以 致 操 舵 能 力 丧 失 时,操 舵 能 力 应 在 一 个 动 力 执 行 系统 失 效 后 不 大 于 45s 内 重 新 获 得 。 ②主操 舵 装 置 应 包 括: (a ) 2 个 独 立 和 分 开的动 力 转 舵 系 统,每 个 系 统 均 能 满 足 本 章 2.7. 2(2 )② 的 要 求;或 (b) 至 少 有 2 个 相 同 的 动 力 转 舵 系 统 在 正 常 运 行 中 同 时 工 作 能 满 足本 章 2. 7. 2 (2)② 的 要 求。 当 需 要 符 合 此 要 求 时,各 个 液 压 动 力 转 舵 系 统 应 设 有 交 叉 连 结 。 任一 系 统 中 液 压 流 体 丧 失 时 应 能 被 发 现,以 及 有 缺 陷 的 系 统 应 能 自 动 隔 离,使 另 一 个 或 几 个 动 力 转 舵 系 统 保 持 安 全 运 行 ; (c) 非 液 压 型 式 的 操 舵 装 置 应 能 达 到 同 等 的标 准。 (3) 对 10000 总 吨及 以 上 但 小 于 100000 载 重 吨 的 油 船。化 学 品 船 和 液 化 气 体 运 输 船 的 操 舵 装 置 , 若 能 达 到 同 等 的 安 全 衡 准 和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可 允 许 采 用 不 同 于 本 章 2. 7. 5(2)所 述 的 办 法 ,即 对 1 个 或 几 个 动 力 转 舵 系 统 不 必 应 用 单 项 故 障 标 准: ① 由 于 管 路 或 一 台 动 力 设 备的 任 何 部 分 发 生 单 项 故 障 而 丧 失 操 舵 能 力 时,应 能 在 45s 内 恢 复 操 舵 能 力 ; ② 若 操 舵 装 置 只 具 有 单 一 的 动 力 转 舵 系 统 ,则 应 对 设 计 时 的 应 力 分 析,包 括 疲 劳 分 析 和 断 裂 力 学 分 析(如 适 合 时)和 对 所 使 用 的 材 料、密 封 装 置 的 安 装、试 验、检 查 以 及 有 效 的 维 护 规 定 等 予 以 特 别 注 意。 (4 ) 对 于 10000 总 吨 及 以 上 但 小 于 100000 载 重 吨 的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和 液 化 气 体 运 输 船 的 非 双 套 动 力 转 舵 系 统 ,应 按 接 受 的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五、操舵装置检查重点 1.检查舵机设置情况 查阅《船舶检验簿》,核查主辅操舵装置型式等是否与船上实际设置情况相一致;核查主操舵装置各设备是否与船上实际安装的设备相一致:核查其产品认可证书:通过外观性检查和核查舵设备的铭牌,是否存在老旧设备再用的情况。(如有设备更换情况要特别留意,及时更新检验证书) 2.舵机的检查 (1)舵机管系各接头、阀门以及油缸填料处是否存在渗、漏油现象:(避免跑冒滴漏) (2)液压舵机是否设置了再充液贮存柜和与舵机液压管系相连的固定式加油管系,储存柜中备用液压油是否足够;储存柜是否设有液位计;(满足上述三(6)③ 的要求) (3)设有2台相同动力设备的主操舵装置.其液压管系是否能相互隔离: (4)辅助操舵装置的管系与主操舵装置的液压管系是否相互隔离; (5)油缸两端是否装设了放气阀和压力表,各压力表是否正常;(坏表及时更换) (6)舵杆轴套处是否出现因密封破坏而进水的情况; (7)舵机各部件螺栓是否有松动情况。 3.舵机间的检查 (1)舵机间工作通道上是否铺设了如木格栅、防滑花甲板等防滑设施,并从进口处走及应急操舵处是否设置了扶手栏杆;(有些船出厂没有此设置或设置不全,需后期增加,本船亲身经历的) (2)舵机基座是否出现因基座强度不足的裂纹; (3)舵机基座四周是否设置了围油槽、防止漏油在甲板上横溢; (4)驾驶室与舵机室是否设置了声力通信电话,呼叫及通话是否正常,音量大小是否达到了在正常工作环境下能听清楚的要求;(声力电话要经常试验,特别注意戴耳机的耳机也要试验) (5)舵机间的防火分隔及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6)如需设分罗经的,则应在舵机间操舵位置上看清分罗经上的读数。 (7)舵机、驾驶室是否张贴了舵机原理方框图和详细的操作说明:(注意说明的破损和丢失) (8)舵机脱险通道是否满足检验规则的相应要求。 4.舵机操作检查 4.1在驾驶室对舵机的控制装置的检查(舵机操作性能,船员对于操舵装置的使用熟练度) (1)首先检查驾驶室内舵机系统的监测面板、转换开关等功能和供电情况是否正常;要求驾驶人员对所有操舵方式、动力设备以及监测面板进行逐一操作,并要求在左、右满舵、正舵以及某一舵角进行来回操作,检查系统中各功能是否正常,舵叶偏转快慢是否均匀,舵角跟踪是否正常。自任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5°,再从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所需时间是否在28秒之内。 (2)把转换开关转至随动操舵位置,随动操舵手轮分别转至0°、5°、15°、25°,35°及最大限位角的左右舵来回操作,核查驾驶室设置的舵角指示器所显示的舵角是否与舵机实际舵角的偏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手轮旁的舵角刻度指示是否与舵角指示器所显示的舵角相符。 (3)如设有自动操舵器,可以将功能开关转至“自动”位置,自动操舵器上选择自动位,灵敏度调至一般位置,预置一角度.查看舵机是否会自动转至上述预置的舵角位.以此来判断自动操舵器工作是否正常 (4)在检查过程中,询问相关人员船上是否按三个月一次进行了应急操舵演练,并且是否在航海记录簿中进行了相应记录。 4.2舵机报警装置的测试(轮机员会不会做报警板上的所有舵机报警?这个是检查的重点) (1)在舵机室分别切断舵机动力系统和操舵控制系统的电源,是否会发出失电声光报警; (2)将三相电动机的任一相供电线路上的接线断开或拔出保险丝,是否会发出断相声光报警 (3)液压油柜低液位警报一般为浮子式的,压下浮子或短接传感器接线,是否会在驾驶室和机舱间发出相应地声光报警。 4.3舵机运行检查 结束在驾驶室进行各项操舵方式检查后,如在舵机间设有机旁手动控制装置的,轮换选择液压动力组,分别作0°.5°,15°,25°35°,以及最大限位角进行来回转舵操作。 (1)检查液压管系、油缸等各接头处的密封性,不应有明显地渗漏或滴漏现象。特别是柱塞在油缸内移动后,它们之间的密封必须良好,无漏油现象,并且密封环的紧密程度应保证柱塞表面附有一层薄薄的油膜; (2)检查转舵机构是否会发出明显地噪音和振动,如有上述现象可能是管路里有大量空气未排出; (3)检查油泵及马达是否会产生异常的噪音或振动情况; (4)检查各摩擦部位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磨损情况是否处于可接受的程度: (5)检查舵机上安装的舵角指示尺所指示的舵角是否与舵角指示器显示的舵角在允许偏差之内,舵角反馈器连杆连接螺栓是否存在松动的情况; (6)检查舵角限位器的有效性,有效切断位置是否在左右37°舵角位置; (7)如设有应急电源供电的,再检查应急电源是否能在45秒内为其提供正常供电,在应急电源供电下,舵机是否并能正常工作; (8)检查转舵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下列情况:不能转舵或只能单侧转舵、转舵时好时坏、空舵或跑舵、冲舵,滞舵(转舵迟缓或出现爬行)等不正常工作的现象; (9)检查管系是否存在因松动,或未有效固定而发生振动和噪声的现象; (10)检查船员是否熟悉通过空气阀排出油缸内空气的操作。 以上就是船舶操舵装置的知识点和迎检重点的梳理,希望对各位同行在日常的维护保养和迎接检查方面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和需要补充的方面,欢迎大家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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