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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案件中清算转重整的相关裁判规则

 吻你鸭先生 2024-05-15 发布于四川

基于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破解执行难的背景,人民法院探索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执行转破产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机制创新,目的是在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两种制度之间建立起有机衔接的桥梁和纽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促使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推进实施执行转破产,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减少执行案件长期沉积、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同时挽救陷入困境的优质债务人企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裁判规则


1.针对“烂尾楼”的执行困难,人民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完成破产重整——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案例要旨】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是“烂尾楼”的执行困境,法院可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2023年)

2.破产法院应灵活运用“执行转破产”“破产清算转重整”等程序,高效推进破产重整法律程序——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案例要旨】破产法院应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国家推进金融产业结构升级性改革、健全多层面资本市场管理体系要求,灵活运用“执行转破产”“破产清算转重整”等程序,高效推进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深入挖掘企业重整优势因素、切实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动力。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2023年)

3.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积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公开化的招募形式引入外来资金,实现企业经营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全面优化以市场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有效实现企业提质增效——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案例要旨】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找准危困企业“病因”,以推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转换,通过公开化的招募形式引入外来资金,实现企业经营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管理全面优化以市场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使危困企业“涅槃重生”,有效实现企业提质增效。
来源: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2020年)

4.对于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重整的企业,法院可在执转破中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僵尸企业的特殊拯救价值,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要旨】对于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重整的企业,法院可以在执转破中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僵尸企业的特殊拯救价值,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因案制宜采取出售式重整方案,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使债权人获得更高的清偿率,极大的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8年度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5.运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拯救危机企业,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要旨】充分发挥“执转破”的功能,运用“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两次程序转换拯救危机企业,解决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对企业破产各项权利冲突进行准确排位后,采取“市场化招募+出售式重整”吸引重整投资人,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

司法观点



一、“执转破”案件与一般破产案件的区别
“执转破”案件与一般的破产案件既有共同的特点,也有差异性,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启动时点不同,“执转破”程序是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的,而一般破产案件启动时间不确定;
二是启动方式采用职权辅助主义,由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征询、释明后启动,而一般破产程序完全由当事人意志决定申请与否;
三是材料准备主体不同,“执转破”案件材料移送由执行人员负责,一般破产案件申请材料由申请人负责;
四是“执转破”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权、化解滞留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案件,而一般的破产案件主要着眼于债权平等清偿和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五是“执转破”案件融合和叠加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效益和优势,破产程序吸收、利用执行程序成果和手段,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而一般的破产案件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审理,程序复杂、周期长、效率低。由此“执转破”程序的功能和基本原则也具有不同特点。
(摘自褚红军主编:《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5页。)

二、充分发挥执破衔接在执转破移送程序中的作用
执转破案件在法院内部涉及立案、审判与执行等不同部门,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保障案件选取准确,程序转换流畅,最大限度实现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应注意充分发挥执破衔接在执转破程序中的优势。
在审判实务中,“执转破”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系统不联通。二是执行案件移送动力不足。三是破产债务人踪迹难寻,对破产事务漠不关心。四是财产情况不良,甚至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五是优势债权人对破产程序有抵触心理。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执破衔接在执转破程序中的优势:
一是以提高移送率为重点,建立执转破前置程序。在选案过程中,执行部门首先对全院的执行不能案件进行摸底,全面了解案件总体情况。成立专门执转破选案工作小组,按照“先易后难、分类筛选”工作方针,将筛选出的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分批移送。同时,建立预审会商制度,成立由执行、立案、破产部门法官组成的执行移送破产程序预审小组。执行人员将案件交由预审小组审查,预审小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日内完成预审审查工作。
二是强化法院对执转破程序启动的职能干预。为增强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的积极性,加强对被执行企业的客观评估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最新材料,就被执行企业是否已经达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状况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从法律专业视角,释明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促使当事人主动积极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同时,针对有破产意愿的当事人,加强沟通协调联络,及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是优化执转破案件审判管理体系。针对执转破工作建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制,在审判效率上,加强对执转破案件的时限监督,区别一般、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规定不同办理时限,强化跟踪监督,缩短办案周期。为解决执行法官移送案件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建立专门的执转破工作考核制度,对于移送成功的执转破案件,独立设定考核指标,充分激发法官的能动性。
四是注重发挥执破衔接程序的优势。充分利用执行、破产程序的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将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主体调查、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等方面的已有成果直接归入破产程序的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实现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的现有软、硬件设施等资源在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协同作用。
(摘自钱海玲主编:《法官智典·商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25-127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5.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执行中的重大实体争议问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解决,避免违规以执代审。执行中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暂缓财产分配,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申请或者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避免影响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要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清理僵尸企业,有序消化终本案件存量。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的,应依法中止执行,坚决杜绝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不配合解除相应保全措施、搞地方保护等现象。执行错误的,依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完善执行错误案件国家赔偿制度机制,有效及时挽回因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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