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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单位代码信息 2024-05-15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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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最高法民申1103号 /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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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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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 2019年第3辑 总第71辑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则,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参考适用。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应予注意的是,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本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

单位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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