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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重案办案实务:“人要放、车要退”的辩护逻辑及实战感悟

 广强律师事务所 2024-05-15 发布于广东

本文作者

黄坚明律师:广强律所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中心主任

谢伟豪:广强律所刑事辩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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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重案办案实务:“人要放、车要退”的辩护逻辑及实战感悟

——申请返还被扣押之涉毒车辆的办案感悟

在贩卖毒品案中,无辜者、案外人车辆被扣押情形经常出现。被扣押车辆应否返还,何时返还,折旧损失由谁承担,类似法律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多,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到贩卖毒品案,警方有权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涉毒车辆等。但是,如果涉毒车辆所有权属于第三人,缉毒民警应否扣押涉案车辆就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缉毒民警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是否有被用于毒品犯罪用途。比如:涉案车辆被用于运输毒品,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与涉毒案件是否有关联等。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缉毒民警是不能随意扣押第三人的车辆的。在甲男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甲男与乙女是情侣关系,涉案车辆的车主为乙女,乙女长期在外务工,该车辆平常的管理人为甲男。现甲男涉嫌利用该车辆贩卖毒品,但乙女本人在此案当中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或者是彻彻底底的被利用者、被蒙骗者。对此,我们坚持乙女在此案当中没有任何过错。(注:本文根据真实案例进行改编,请勿自行对号入座)

其次,本案客观事实是涉毒疑犯均已被取保释放,此事实可直接证实丙哥孤证所述的其曾驾驶甲男所出借的涉案车辆去购买或运输涉案毒品到某某停车场的口供明显涉及造假,也足以证实此案根本不存在丙哥驾驶甲男所出借的、乙女名下涉案车辆去购买及运输涉案毒品的情况。这直接证实涉案车辆并非此案当中的运毒工具或贩毒工具,起码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

再者,缉毒民警在扣押涉案车辆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该赋予车辆所有人相应的救济权利,而不是扣押后就不管不顾,让车辆闲置到底,贬值到底,且客观上对所有权人的生活、工作影响甚大。比如:缉毒民警应向车辆所有人出具扣押通知书、告知车辆所有人有关权利等。同时,缉毒民警还承担妥善保管扣押车辆的责任,以确保车辆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事实上,在扣押涉案车辆时,可以选择直接扣押涉案车辆本身,也可以选择扣押涉案车辆的权属登记证书等,这样可以使涉案车辆无法出售或转让。在选择扣押涉案车辆的权属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所有权人,以减少对所有权人的影响,以避免涉案车辆价值的严重贬损。这种做法无疑是更合理、更科学的做法,更减少被索赔的诉讼风险。

扣押第三人的车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保护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公安机关需要权衡扣押行为对第三人的影响与案件调查的紧迫性。尽管在案件调查中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但同时也必须充分尊重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扣押涉案车辆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第三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针对甲男涉毒一案而言,将涉案车辆归还乙女并不会导致该车辆灭失,并不会对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影响。若公安机关担心该车辆灭失,扣押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权属登记证书,完全可以达到扣押车辆本身的效果。

最后,我们更想强调的是,办案人员理应根据案件证据变化情况,或者是根据法律变化情况,改变被追诉人的强制措施,以及变更涉案车辆被扣押的状况。在本案中,甲男被取保释放之后,乙女有理由认为自己的车辆实属被错误扣押,据此委托我方向公安机关及检察局机关提出申述意见。比较庆幸的是,现公安机关已通知乙女择日领取被扣押近一年的涉案车辆。

综上所述,若车辆所有人认为自己名下车辆实属被错误扣押,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申诉,请求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返还车辆。显然,缉毒民警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是可以依法扣押涉毒车辆的;为了维护无辜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也应当根据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依法将原扣押的车辆返还给车辆所有权人,这才是法治的正常形态!天下无冤,这就是我们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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