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异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增值税的计算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 增值税=(收入一分包款)/1.09*2% 收入可以根据你开出去的等票会额计算,都是价税合计的 附加税.=增值税*12% 印在税=收入*0.03%。 如果以上是小型微利企业,上面的附加税和印在税可以减半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 一教育附加费 一地方教育附加费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一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二、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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