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个人的幸运,衬托出众人的不幸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4-05-15 发布于江苏

昨天,一份危险驾驶罪的无罪判决在朋友圈蹿红。这是一份神奇的判决,法官很有魄力,被告人很幸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原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6刑初2648号。

基本案情很简单,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5282250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112省道文登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100ml。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另外,法院审理中查明,何某某2009414日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628日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并吊销C1驾驶证。
归纳案件关键事实: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摩托车为机动车,车无牌人无证,在省道上被查获。
何某某没有委托律师。何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解称:1、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2、二十岁就学会驾驶摩托车,因老家在山区,大家都没有考驾驶证的习惯,于是自己也没考;3、因汽车驾驶证被吊销,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
我听过数以百计的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相比较来说,何某某的辩解并不能打动我。我听过许多比何某某更值得同情、更值得原谅的辩解。

这份长达9页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重头戏是法官的说理部分,我简单归纳、摘录: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醉驾案件数量庞大,反思司法是否应当做适当的限缩。
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的醉驾,不应当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法律衔接上,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刑事追究需谨慎。
血液中超过80mg/100ml的乙醇含量,是法律推定为醉,不等于真醉,个体耐酒性有差异。
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危险性低于小型汽车,摩托车的危险更多是针对驾乘人员自身。
顺德当地的司法实践已经对血液中乙醇含量作出了调整,一般的小汽车140mg/100ml以下,检察院不再移送法院。
检察院是认为无罪驾驶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所以提起公诉。
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驾驶证后,会增加做生意成本,进而影响其工作的方方面面,让人同情。
对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会出现鼓励醉驾的情况。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
新冠疫情正当时,应当多一些悲悯和宽容。
司法资源有限,本案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已经深刻吸取教训。

看完判决书里法官的这些论述,我非常佩服,值得学习借鉴。法官在判决书里指出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司法等诸多痛点,情理法都表述到位,有格局有高度。
但问题是:
法官判案是否应当尊重现行立法规定?
法官是否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履职?
法官有权在审判中质疑全国人大的立法吗?
法官有权在审判中质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吗?
我认为本案是基层法院法官在个案中行使审判权,矫正全国人大立法的打击扩大化。
如果可以的话,本案的法官去全国人大搞立法工作,妥善处理醉驾的立法问题,扫除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弊病,就能让更多被告人得到更公正合理的处理。
本案法官判决书写得很对、很好。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醉酒驾驶的社会治理效果是比较差的。危险驾驶罪在2020年前后是全国刑事案件数量第一多的罪名,我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但每年大概有数以十万计的人因醉驾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何某某是极端幸运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他被判决无罪,衬托出其他成千上万比他情节更轻微、更值得被原谅的被告人,是非常不幸的。
听朋友说,本案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案件终结,对何某某不再刑事追诉。
最后,诚恳地说一句:我认真看完了这份9页的无罪判决书,字数多不代表就有道理。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