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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纠纷上诉案办案札记

 知行不疑 2024-05-15 发布于辽宁

题记

本案是因中间人转述致使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所致的二审争议案,在该案中,韧达律师灵活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合同解释规则,成功说服主审法官改变二审庭上几乎形成的定见卖方要多少买方实际支付多少则合同成立,进而维持原胜诉局面,回想起来,初时战战兢兢,而后峰回路转,自信笃定。个中滋味,值得回味。

一、不服上诉

话说龙岗法院以双方商谈的交易标的(到底是单独的母公司股权还是复合的母公司股权+子公司股份)和价格均未确定,判决合同未成立后,B作为卖方不服原判,向深圳中院上诉。并临阵换将,聘请了DH 律所的律师征战二审。

二、庭前交锋

自从最高法院不再严格执行举证期限制度以后,律师行业就开始出现了一些乱象,还被某些律师美其名曰诉讼技巧。

我们在20238月接到将于9月开庭的通知,自是精心准备,考虑无遗。

但在离开庭只剩2天时,突然接到对方律师提交的所谓新证据,长达230+页,法官助理追着让我们及时提交质证意见以便录入。

这不是典型的诉讼偷袭吗?有些业内人竟然以此为荣,世风让人无语。

但为了方便书记员录入和法官庭前阅卷以便熟悉案情,我们还是赶在庭前一天下班前提交了质证意见。

打官司,过明招,我始终相信双方比的是路线和细节,雕虫小技终不能远。

三、刺破反言

(一)反言与危局

对方临阵换帅,并临时提交了一审认定双方谈崩后B与中间人之间的微信斡旋记录作为新证据,拟证明其曾通过中间人要求客户即买方A付款1500万元的事实。鉴于A也的确付了1500万元B据此更改一审主张的双方达成2000万元合同的事实,另行主张双方虽未达成2000万元合同,但达成了1500万元的合同。

对方二审律师的做法令人惊奇,其实际上推翻了其一审时主张双方已达成2000万元股权转让方合同的抗辩(我们一审主张2000万合同不成立应退款,对方反驳主张达成2000万元合同故不应退款且反诉我方支付尾款500万元,但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关于合同不成立的主张);这临时变卦无疑已经影响了主审法官,她发问:既然一方要求付1500万元,另一方已付1500万元,还有什么争议呢?听弦外之音,似乎本案合同无疑在1500万元的价格条件下成立了。

这对我方极为不利。

大脑飞速运转中,我印象中对方在一审时一直主张双方达成了2000万合同(等同于间接否认双方达成1500万合同的事实),现在又反悔说双方达成了1500万合同。

这是明显的反悔。我及时提醒法官:对方一审时根本不同意1500万元合同,现在为了二审翻盘免于退款,又谎称双方达成了1500万,请法官注意对方的反悔主张。但法官似乎认为对方二审主张了一个新事实,该事实在一审中未被主张也未被查明,故认为一审主张达成2000万元与二审主张达成1500万元并不矛盾。法官的这种认知,对于我们暗含巨大风险。

(二)引入解释方法论证要约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我向法庭强调:一审是我开庭,明确对方一审自述未与我方达成1500万元合同,二审反言主张不应采信;且结合双方之前谈判中对方对于价格的一贯要求,其一直要求的税后价格,即他要税后价格1500万,而我方只给了1500万的含税价格,双方并没有就价格达成一致,合同仍没有成立。

二审庭审在不到一个小时内结束。

(三)抓住要害直抵深处

庭后,为了确立和加强法官对对方反悔的认识,我特地紧急调取了一审庭审笔录,发现里面清晰地记录着对方多次自述双方没有达成1500万合同

心里更有底了,我知道结果已不会差到哪儿去了。

四、排兵布阵

庭后连续两天里,我们反复斟酌,如果换位站在二审法官的角度,若想判合同成立,则必须大费周折地论证对方二审行为不构成反言,或者反言有合理性,白纸黑字面前,相信没有哪一个法官有兴趣有耐心且有必要愿意去这样做。

一般情况下,二审法官为了裁判安全和裁判效率,除非出现重大相反事实,通常首先会尽量支持一审判决。反过来想,在一方提出的转述要求付款1500万元和另一方已付1500万元的情况下,法官如果要判决维持合同不成立的一审结论,则必须解决要求付款的数额与实际付款的数额表面相同是否构成合意的问题。而该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解释转述要求付款1500万元的真实含义。这涉及到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而恰好对方的反言在此环节有力地帮助了我们。

为此,我们在代理词中向二审法官论证,对方历史谈判中的价格要求和其在一审中的多次明确表达,证明其所要求的的价格为税后价格,故其通过中间人转述要求1500万元也是税后价格,且中间人没有强调或通知1500万元不是税后价格;同时,对方的反言证明其不诚信,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1500万应当认定为税后价格。据此,对方要价税后1500万,我方付款税前1500万,双方价格不一致,该合同不成立。

随后,我花了大量心血,从合同解释规则和对方不诚信表现的角度综合论证对方的税后价格要求与我方的实际付款数额之间的不一致,再结合禁反言原则论证其二审当庭改口主张不应采信。在此基础上,我将代理词成稿后沉淀斟酌了2天,并附上一审《庭审笔录》(以高亮标注对方一审自述双方未达成1500万元合同)一并通过微法院渠道提交给二审法官。

除此之外,结合上次完胜的惠阳农房买卖案代理中的用心举措,我想必须与主审法官通话提醒一下才心安。电话打了三天终于打通,我说根据法官在庭上特别提到的一审庭审笔录问题,我于听后特地调取了一审庭审笔录,但笔录中更明确地反映了对方自述未与我方达成1500万元合同的事实。此番电话是为了避免案牍劳神导致的记忆偏差,提请她注意查阅我们的代理词和所附一审庭审笔录(关键部分已用高亮显示)。主审法官轻声地说了一声嗯,感觉电话那头安静而柔和。

五、笃定等候

做完上述工作后,庭后原压在心里的石头已无影踪,我相信二审法官原来疑虑的地方已经得到解决,她应该没有理由和动力再去撤销一审判决了。

然一等又是半年,期间经过春节,仍未下判。

20244月底某天早上8:30,法官早早从办公打来电话,称仍需核实一个问题既然我们主张转让标的中包含不属于对方的代持股权,那为何我方仍愿意花1500万去买对方所持的50万股权?

虽然时间过去很久,但本案事实我了然于胸,我如实回复50万股当时正值标的公司上市前阶段,结合公司上市后市盈率20-40倍的商业实际,花1500万购买可能上市后价值1500万的50万股完全具有商业合理性。法官听后表示没有问题了。其后,我还通过微法院向法官发送了证明上市公司市盈率为20-40倍的网络截图,以加深其内心确信。

至此,我更加相信二审法官已经冰释所有疑虑,不会支持对方的上诉了。

五月中旬,二审法院终于下发了裁判,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如我所料。

、结语

庭审中法官的一言一行,无不左右着当事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关注和心境。面对法官可能产生的怀疑,我不得不祭起禁止反言的大杀器,操作起难度很高的合同解释规则的运用,这当中不仅涉及交易目的、交易惯例和商业实践的影响,也涉及诚信诉讼对法官心证和耐心的影响。

律师从业者,娴熟运用行为解释和同理心,是一个律师的顶级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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