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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引(上)

 万益说法 2024-05-15 发布于广西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各公司须根据新的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文将依据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须更新的关键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修改建议,以供各公司参考。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股东出资期限


自2013年《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准入门槛显著降低,创业和创新得到了有效促进。然而,也因未对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进行限制,盲目认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过长等现象也相伴而生,产生公司资本信用虚化、股东滥用出资期限侵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为此,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进行了优化,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在5年内完成出资。




新旧条文对比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VS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建议

对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最长出资期限不得超过5年,起算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即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进行调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超过5年的,应当调整至5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该征求意见稿后续的颁布实施情况。

对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增资部分的出资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如何计算缴足期限,笔者认为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也要求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显然不妥,应当以增资决议作出之日起5年内缴足更为合适。由此,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5年内缴足。

股东知情权





新旧条文对比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VS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律师建议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相比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加大了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资料的范围,增设了股份公司股东的复制权和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引入了中介机构的参与和对信息安全的额外保护措施,并明确了股东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材料的权利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企业应当根据新规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规则作出相应调整。需要说明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作出比《公司法》更低的规定,但不能作出更高的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比例





新旧条文对比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VS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建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明确了除重大事项之外的一般决议事项的表决比例,并新增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和决议通过的最低比例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保持一致(即“双过半”规则)。因此,建议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规调整章程。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若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应在章程中具体规定各类别股份的表决权和相关事宜。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称谓统一,因此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电子通讯方式





新旧条文对比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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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建议

《公司法》引入了一项新制度,即允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及进行表决,这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提升效率。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否则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这种现代化的会议方式。

为确保会议的顺畅进行和决议的法律效力,建议企业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电子通信方式的操作流程,涵盖会议通知的发布、参会方法、投票流程以及确保会议有效性和表决合法性的措施。此外,如果基于保密性、安全性或其他考量而选择不使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禁止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

董事会的催缴义务及失权机制





新旧条文对比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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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律师建议

新《公司法》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有催缴义务,因此建议企业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有核查义务以及催缴义务、催缴出资的宽限期(不少于60日)、如果宽限期满后股东仍未缴足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等具体规则。另外,可增加规定对于催缴失权后的股权的处理方式,企业可选择通过“依法转让”、“减资注销” 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等方式处理。


END


咸献玲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律实务、婚姻家事、合同及侵权纠纷。


宁  振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商事纠纷、公司合规管理、公司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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