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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顺德何某危险驾驶案的一点不成熟看法

 木林随笔 2024-05-16 发布于陕西
这两天很多公众号都在转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35期刊载的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承办法官万选才撰写的文章《对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简单定罪》,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刑初264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何某违准驾车型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诉后,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判决其无罪,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曾提起抗诉,但在佛山中院发回重审后撤回了起诉。
本公众号转载文章题目为:【网上很受律师赞誉的广东顺德司法判例】何某危险驾驶无罪案
对于该案,结合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木林愚以为:
一是,虽然该案的承办法官讲了很多道理,但最核心的观点无非是:在顺德区,对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不足120mg/100ml的,且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行为人,公诉机关一般应该不起诉。但检察机关起诉了,于是打了感情牌,“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远低于顺德起诉标准的140,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简单看,这一起诉没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因老家是山区,大家都没有考领摩托车驾驶证的习惯,于是他也没考”“由难度高的汽车C证驾驶难度低的E证摩托车”判决无罪。
吊销另考都有影响,这种号召力,是否可以考虑出来带头呼吁建议“取消终身禁驾”,将无期限改为有期限、限制期限?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字苗生明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时认为:将2013年意见中的“无证驾驶”,修改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主要考虑是实践中查处大量无证驾驶摩托车案件,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原因较为复杂,不能完全归咎于行为人本身,故不宜将无证驾驶摩托车一概作为从重处理情节。此外,这里的“未取得驾驶证”,是指自始未取得过驾驶证,或者取得过驾驶证但准驾车型不相符。最高法有关专家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有类观点。(不过,裁判文书中认为:将本案被告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证驾驶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指南不符,也难以让人信服。被暂扣或者曾经取得过汽车驾驶证但因为各种原因被吊销、注销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如果按2023年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的话,何某应该会被认定无罪。
三是,如果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且具有第二条第四项的从重处罚情节时,最低都应该是定罪,先从重再从宽,而不是直接从宽出罪。不予从重处罚,不等于无罪。有罪之后,可以有很多方式帮助他。
这是一个此一时彼一时的案子,对当事人通篇都没有受到多少严厉的谴责,对其他人又有多少教育警诫意义?温情脉脉,却可能有失大义。
四是,该案的裁判文书中说“近五年来,顺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都是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年均1660余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么高的醉驾案件,法官的观点是“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事实上各地各级检法机关也都曾出台过一些提升入罪数值标准的规定(判决书中就写到:“全国各地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目前能查到的最高为170,即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酒精含量不到170就不再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裁判文书认为:“对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会出现鼓励醉驾的情况,原因在于,现在醉(酒)驾减少,主要不是因为有了危险驾驶罪,而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密集设卡检查。以前醉(酒)驾严重,更多是因为当时查处醉(酒)驾的行政执法力度没有到位。但是,从各地的交警部门的酒驾查处数据来看,比如,在公众号济南交警中就可以搜索“酒毒驾整治”,会看到很多报道,如,2024年3月1日至3日,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领航2024”暨全市第七次酒醉毒驾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共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163起,其中酒后驾驶机动车108起,醉酒驾驶机动车55起。2024年3月29日至31日,全市第十一次酒醉毒驾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共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107起,其中酒后驾驶机动车68起,醉酒驾驶机动车39起。2024年4月12日至14日,全市第十三次酒醉毒驾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共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122起,其中酒后驾驶机动车71起,醉酒驾驶机动车51起。平均3天就能查100例左右,后驾车人数仍居高不下,查处数据比较大。单纯地靠法院降低审判数据,根本解决不了酒驾问题。
五是,该案不知道这个踏板摩托车,是否是超标电动车?违准驾车型+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可能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发生事故,其他人可能就没有保险保障?

网络小文,临时起意,写的很仓促,观点很不成熟,也并不一定正确,仅用于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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