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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猫”一跑了之?刑事责任不叨叨!

 山东综合 2018-01-07

1月3日晚,青岛李沧交警在湘潭路设岗夜查,当晚22时18分许,一辆悬挂着鲁B57LY3的红色别克牌小型客车沿湘潭路东向西方向行驶,民警示意该车辆停下接受检查,驾驶员周某某下车后身上酒气十分浓重,民警现场立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3.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相关规定,呼气值达到醉驾标准,需要进一步血检确认其醉驾事实,当民警要带领周某到附近的医院采集血样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周某某竟然趁民警开警车之际逃离现场。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因此,交警以周某某的呼气测试认定周某为醉酒驾驶。

经进一步查询得知,周某某尚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车辆,根据交法,无证醉驾的周某某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内的行政责任严惩。

记者 马立瑜 通讯员 韩通科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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