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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要点

 思雨如织 2024-05-1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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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01  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关于重婚的认定问题,详见:【也谈婚姻家庭纠纷】“重婚”如何认定?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条: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其实,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原则上不因无效情形消失而自然转变为有效婚姻,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将这个问题予以明确,如果以重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被告主张原告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要求后一段婚姻转为有效婚姻,法院对以上被告的抗辩时不予支持的。

但存在例外情况:后一段婚姻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02  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主张双方为”假离婚“请求确认离婚无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给出了两种处理方式:

  •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离婚了,不能以”假离婚“确认离婚无效。

  • 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时虚假的(”假离婚“),虽然不能确认离婚无效,但可以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分配条款无效,并可以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3  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对于无配偶的双方同居关系中的析产案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 有约定的,从约定;

  • 无约定,双方也不能协商一致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1、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2、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另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中还明确了,同居关系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如果对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04  关于”赠与“

”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但双方后期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想要收回房屋,请求对方返还房屋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按双方约定执行。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如果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前述赠与、转让的合同无效,法院应予以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明确了婚内给”小三“赠送礼物的行为性质。

05  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随着互联网直播的发展,不仅成年人会通过直播向主播打赏,未成年人也可能会实施打赏的行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对未成年人以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也分别规定了处理路径: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张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法院应予支持。

  • 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该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该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夫妻一方

    ——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6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一方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在离婚时关于该房屋的分割,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07  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另外,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08  关于”抚养费“

”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虽然部分离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完全支付抚养子女费用,未成年子女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但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 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仍然不能独立生活,可由子女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

  •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起诉请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就不能再向其父或母要求支付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了。

09  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申请经济帮助的具体内容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中对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情况,申请经济帮助的具体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 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 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 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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