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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集体同意栽种树木 能否获得回收补偿

 神州国土 2024-05-16 发布于河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那么,作为村集体成员,未经村集体同意到集体山林上种植树木,其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云南省腾冲市荷花镇某社区村民委员会由10个村民小组组成,为方便管理集体林地,村民小组成立联合队,对村集体林地进行统一管理。张某等3人为该社区村民,2005至2006年,3人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到集体所管理的山林上种植杉树、核桃树及草果。2011年,联合队与案外人段某签订协议,将集体所有的某林地交由段某承包经营,张某等3人所种植林木在承包区域内。2016年,联合队针对承包协议制定补偿方案,对该发包林地内种植林木的村民给予回收补偿,但同时认为,张某等3人未经允许到集体林地内种植林木,且在种植林木时毁坏了集体原有的红花油茶树,故对张某等3人不予进行经济补偿。为此,张某等3人曾申请相关部门处理,并于2020年11月向联合队递交申请书要求补偿。由于申请无果,3人于2021年12月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张某等3人认为,3人自2005年种植经济林木后,就对所种植林木进行实际管理,作了大量投入并付出了辛勤劳动,现林木已经成材,核桃、草果也已经挂果多年,联合队理应对3人进行经济补偿。被告村民小组(联合队)辩称,被告系集体林地的合法使用者,自2004年制定集体林木出售提成办法后,张某等3人未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即私占集体林地并毁坏原有树木,在林地上非法种植林木,且未对林木进行养护管理,其行为是为了占山造林,与其他获得种树补偿的村民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其不应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张某等3人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到村集体所有并经营管理的集体土地上种植树木,侵犯了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树木收益属非法利益,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所造成的树苗和劳务损失也应由3人自行承担。同时,联合队对农户的补偿系针对具体个案在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补偿,该补偿方案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补偿方案以外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此推定村集体应对张某等3人承担补偿义务。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驳回了张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

(2024年5月15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谢大恒 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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