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中关于应急电源的规定,应急供电的范围,一直是验船师考试的重点,有的朋友认为写的不明确,其实是没有把公约读透,PSCReady老编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部分内容,把公约进行了梳理,具体条款进行了明晰,大家可以对照学习。
SOLAS1960公约和SOLAS1974公约对应急电源的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当然目前按照这种标准建造的船舶基本绝迹了。 SOLAS1981修正案对应急电源的要求进行重新改写,并全文替代,其后各次修正案作了少量补充和修改,但是结构不变,因此SOLAS1981修正案的条文是理解公约对应急发电机要求的基础。 下表示是各次修正案的修订情况: SOLAS1974第II-1章26条 | 适用1980年5月25日至1984年9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 | 安装要求 | 要求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应装于最高上层连续甲板以上和机舱棚以外的处所,使其当发生火灾或其他灾难致使主电源装置失效时,能确保起作用。 | 具体形式 | 一台发电机或一组蓄电池 | 供电要求 | 1.对于大于5000总吨的货船,应保证给以下设备6小时之用: a.各登艇处的甲板和舷边、所有通道、梯道及出口、主机处所及主发电机组处所、驾驶室及海图室内的应急照明; b.通用警报器; c.仅用电力的航行灯与白昼信号灯(如由主电源供电者)。 对于小于5000总吨的货船,应保证给以下设备3小时之用 2.救生艇降落地点及救生艇筏存放处所的照明和救生艇筏所降落的水面直至降落过程完成所需的照明设备; 3.对1600总吨及1600总吨以上的货船,主管机关应确保对走廊、梯道和出口所作照明,务使船上所有人员在通往艇筏降落地点及存放地点时不受阻碍。 | SOLAS1981修正案第II-1章43条 | 适用于1984年9月1日至1986年7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 | 设置和安装位置 | 要求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相联变压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自露天甲板易于到达,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除经主管机关允许外)。 当应急电源为应急发电机时,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设置在同一处所;应急或临时应急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设置在同一处所。 在主配电板或机器控制室内应有应急或临时应急蓄电池正在放电的指示器。 | 结构形式 | 一台发电机或一组蓄电池 | 供给对象及其容量 | 应能保证: 1、甲板上和舷外的每一登艇站处3小时应急照明。 2、下列处所的18小时应急照明: .1 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人员升降车和人员升降围阱; .2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站; .3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4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5 操舵装置处;和 .6 消防泵、喷水系统消防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它们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3 供给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灯18小时之用: 4 供下列设备18小时之用: .1 应急情况下所要求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 .2 助航设备,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对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免除此要求; .3 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4 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人工火灾警报和紧急时需要的所有船内信号。除非这类设备能由设置于适宜处所可供紧急时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18小时。 | 供电形式及起动装置 | 1.若应急电源为蓄电池 则应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承担应急负荷而无需再充电,在整个供电阶段保持电池的电压在其正常电压的±12%之内; 2.若应急电源是发电机 A:设有临时应急电源,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急发电机可以设置成不能自动起动,此时首先通过临时应急电源进行供电,然后再起动应急发电机,对应急配电板进行供电。 B:无临时应急电源,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急发电机必须能在45秒内自动起动,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供电。同时,应设有保护起动能源的装置,以防被起动系统全部耗尽,若设有独立的第2套独立起动装置,可免除此项。 | 临时应急电源 | 不同于应急电源,是由位于紧急时适用于使用处所的蓄电池组来组成,这个蓄电池组应在整个供电阶段保持电池的电压在其正常电压的±12%之内无需再充电,并具有足够的能量和布置成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至少向下列设备供电,当这些设备依靠电力时,包括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人员升降车和人员升降围阱;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站;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的照明,以及4 供下列设备18小时之用: .1 应急情况下所要求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 .3 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4 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人工火灾警报和紧急时需要的所有船内信号。除非这类设备能由设置于适宜处所可供紧急时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18小时。) | 定期试验 | 应作出规定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并应包括自动起动装置的试验 |
以后修正案只作少量修改: 修正案 | 时间 | 修改内容 | 83修正案第II-1章43条 | 1986年7月1日至1992年2月1日 | 81修正案仍适用。 | 88修正案第II-1章43条 | 1992年2月1日至1994年10月1日 | 供给对象的修改: 增加了甚高频无线电设备、中频无线电设备、船舶地面站、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其它内容仍适用。 | 92修正案第II-1章43条MSC.27(61) | 1994年10月1日至1998年7月1日 | 供电形式及起动装置的修正: 删除了81修正案中关于“应急发电机应设有保护起动能源的装置,以防被起动系统全部耗尽,若设有独立的第2套独立起动装置,可免除此项”这项;但是将这项添加到第II-1章44条,将关于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条款都归入第44条,并没有降低标准。 | 96修正案第II-1章43条MSC.57(67) | 1998年7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 | 增加对瘫船起动的修正: 首次提出瘫船起动概念,对于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急电源其功率应能在全船失电后30min内,使之连同其他机械一起从瘫船状态恢复船舶推进 | 00修正案第II-1章43条MSC.99(73) | 2002年7月1日至今 | 只作简单修改,目前综合文本内容 |
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问题 SOLAS60公约和SOLAS74公约对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未加详细规定。 SOLAS1981修正案第II-1章44条对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进行了规定,其后92修正案作了少量补充和修改,结构不变。 这也意味着从大的类型讲,目前应急发电机启动装置的布置,按照时间分为1981修要求和1992修要求,两种类型。 下面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种:SOLAS1981修类型 SOLAS1981修正案第II-1章44条: 适用范围: 1984年9月1日至1994年10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 起动条件: 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0℃的冷态下迅速起动,(若实际不可行,主管机关可接受维护加热装置,以保证迅速起动。) 起动方式: 1、应急发电机按要求设计成自动起动形式,则可分两种情况: A: 第一种起动贮备能源应至少保证三次连续起动,同时具有第二种起动能源,保证在30分钟内另加三次起动。 B: 第一种起动贮备能源应至少保证三次连续起动,同时具有有效的人工起动模式。 2、应急发电机若按要求设计成不能自动起动形式,可允许人工起动,包括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火药填充筒等等。 起动贮备能源: 起动贮备能源可以是电池组、压缩空气以及液压起动能源等等。 3.贮备的能源应在全部时间内维持如下: 第二种:SOLAS1992修类型 SOLAS1992修正案第II-1章44条(目前大多数船舶是这种类型): 适用范围: 1994年10月1日至今期间建造的船舶 供电形式及起动装置的修正: 当应急电源为应急发电机时,并且无临时应急电源,即81修正案中上述的B项中 “同时,应设有保护起动能源的装置,以防被起动系统全部耗尽,若设有独立的第2套独立起动装置,可免除此项”删除,即降低了标准。 应急发电机若按要求设计成自动起动形式,则可分四种情况: 1: 第一种起动贮备能源应至少保证三次连续起动,同时具有第二种起动能源,保证在30分钟内另加三次起动。除此之外若应急发电机不具有第二个独立的起动装置,那么应设置有保护起动能源的装置,以防被起动系统全部耗尽。 2: 第一种起动贮备能源应至少保证三次连续起动,同时具有第二种起动能源,保证在30分钟内另加三次起动。除此之外若应急发电机具有第二个独立的起动装置,那么可以不设置有保护起动能源的装置。 3: 第一种起动贮备能源应至少保证三次连续起动,同时具有有效的人工起动模式,除此之外若应急发电机不具有第二个独立的起动装置,那么应设置有保护起动能源的装置,以防被起动系统全部耗尽。 4: 第一种起动贮备能源应至少保证三次连续起动,同时具有有效的人工起动模式,除此之外若应急发电机具有第二个独立的起动装置,那么可以不设置有保护起动能源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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