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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那 周宗熙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专题(一)——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新用户82908zIt 2024-05-16 发布于上海

目次

    
一、引言
一、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综述
(一) 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基础《工业产权法典》
(二) 意大利地理标志特殊产品的专门立法模式
二、意大利葡萄酒行业的特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
三、思考与启示


一、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综述

意大利是欧洲国家中农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被欧盟认可最多的国家,超过800种,传统区域产品超过5000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之中第一批包含了26种意大利产品,如巴罗洛葡萄酒、帕尔玛火腿、帕达诺奶酪等,第二批包含了29种意大利产品,如马萨拉葡萄酒、芳媞娜奶酪、佩斯卡拉阿普鲁蒂诺橄榄油等,共计达55种之多。这不仅进一步展示出意大利产品的高品质,更能体现出意大利农产品的卓越性与其原产地之间的紧密联系。地理标志制度对当地的生产体系和经济具有促进作用,并且有利于环境保护,因为产品本身与其原产地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决定了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需求,这一制度还能够保持整个地区的社会凝聚力。同时,地理标志产品由于获得了地区认证,与其他产品相比,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地可追溯性和食品安全性保证。


01

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基础《工业产权法典》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Codice Della Proprietà Industriale)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首先,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条工业产权的权利范围为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赋予明确法律地位,第2条权利的确立和取得中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确立途径,即专利、商标注册或本法典规定的其他方式。关于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法典并未指明[1],而是采取较为宽泛的表述方式确定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地位。法典的第二部分为地理标志设置专门章节,虽其下具体条款内容仅包含两条,即第29条[2]和第30条[3],分别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1条[4]还规定地理标志能够以集体商标形式获得保护,与我国相比,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并没有证明商标的分类。

02

意大利地理标志特殊产品的专门立法模式

意大利主要以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欧盟规则也是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的普适规则,意大利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以使国内规则与欧盟一致,原有制度中只保留与欧盟兼容的部分。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由普适产品制度和具体产品制度构成,普适产品制度包括欧盟层面的制度和意大利国家层面的法律,特殊产品制度主要是针对葡萄酒、奶酪等具体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意大利食品因其数百年的美食传统以及对质量的卓越追求,在全球各地都享有极高声誉,并受到欧盟的一系列地理标志认证的认可,包括PDO(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5]和PGI(受保护的地理原产地)[6]。PDO和PGI的设立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原产地名称不被权利人之外主体非法使用,避免原产地名称所负有的高品质声誉造成损害,也是对购买原产地名称产品消费者提供的制度性保障,帮助消费者区分具体产品的生产区域与质量等级。并且对于禁止恶意模仿、滥用行为的理解,并不单单局限于惩罚作用,其中也包含着对生产多样化与质量提升的激励。因此,PDO标志的授予是对该项原产地名称产品卓越品质的官方认证,PDO标志的授予要求严于PGI标志的授予,PDO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准备的全过程均出自于特定地理区域,而PGI只要求三项过程择其一源自于特定区域即可认定构成PGI。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体系的建设目前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还未对地理标志内部进行更为详细的等级划分,具体分属于欧盟及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体系之下的何种标志仍需进一步确认。

意大利产物丰富,是欧盟拥有地理标志最多的国家,面向特殊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是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意大利特殊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涉及葡萄酒及其他酒精饮料、奶酪、肉制品、橄榄油等,其中尤以葡萄酒为面向特殊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重要领域。早在1932年,意大利就通过跨部门法令对Chianti Classico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1963年,意大利借鉴法国地理标志制度,颁布了保护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第930/1963号法案(1966年实施),提供了葡萄酒原产地保护的法律依据,建立了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7]1984年11月28日第851号法律颁布了关于马萨拉葡萄酒的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意大利葡萄酒内部分类的约束规则,例如第5条中规定“酒类包装上使用的文字必须用不大于4毫米的字符标注在标签上。”具体到标签字号大小的使用标准,显示了意大利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规范性与严苛性。2010年4月8日第61号法令(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于2010年5月11日正式生效,也是对2009年7月7日第88号法律第15条的执行,该法令对于意大利葡萄酒行业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法令第1条即规定了“受保护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PDO)是一个特别合适的葡萄种植区的地理名称,用于指定优质和知名的产品,其特征基本上或完全与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有关。受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PGI)是指某一地区的地理名称,用于标明该地区出产的产品,并具有该地区特有的品质、声誉和特征。”并且第3条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分类在意大利国土范围的适用予以明确解释,第3条第2款“DOCG和DOC是意大利用于指定PDO葡萄酒产品的传统专用术语。”与第3款“本法令所指产品的PGI包括典型地理标志(IGT)。典型地理标志是意大利用于指定欧共体规定的IGP葡萄酒的传统专用术语。”
对于其他酒精饮料,意大利还颁布了诸如烈酒的相关法律以保护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应有的声誉与品质。1951年12月7日第1559号法律对于烈酒生产和贸易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虽然其中部分条款已根据1997年第297号总统令予以废除,但剩余部分仍然发挥着约束烈酒行业从生产销售到标签使用行为的作用。除此之外,意大利法律还对奶酪、火腿、橄榄油给予专门类别的特殊保护。1925年颁布的第2033/1925号皇室法令是意大利在20世纪上半叶保护奶酪地理标志的主要依据。1951年意大利作为成员国签署了旨在保护奶酪原产地名称的《斯特雷萨公约》,并于1953年通过第1099/1953号总统法令实施。1954年4月30日生效的第125/1954号法律,专门针对保护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框架就此确立,整个法律文件共计17条,附录另包含8个保留原产地和名称的奶酪名单。除葡萄酒和奶酪以外,直到1970年后,意大利才开始对其他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给予保护,第506/1970号法律、第507/1970号法律和第628/1981号法律分别对Parma火腿、SanDaniele火腿和Berico-Euganeo火腿的原产地名称进行规范,且每一项法律都有具体的实施细则。[8]基于1966年9月22日理事会(EEC)第136/66号条例中规定的橄榄油名称和定义的基础,经1987年7月2日理事会(EEC)第1915/87号条例和1991年7月11日第2568/91号委员会条例(EEC)修订,1992年2月5日第169号法律(承认初榨和特级初榨橄榄油受控原产地名称的规则)的颁布,针对橄榄油原产地名称的专门保护也就此展开。




二、意大利葡萄酒行业的特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


意大利葡萄酒在世界范围内均享有盛誉,葡萄酒种植历史悠久,葡萄酒行业也成为意大利本国的特色产业,并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意大利也曾经历国内葡萄酒品质管理混乱的时期,但意大利通过政府规划和修订法案要求各大葡萄酒厂商严格遵守D.O.C.定级标准,意大利葡萄酒又重回世界顶尖水平。虽然PDO和PGI都是法定的酒标术语,意大利大多数酒庄会选择使用更加传统的酒标术语,因为意大利对于葡萄酒拥有更为严格的分级体系,在具体的称呼与分级上同欧盟标准存在略微区别。
表1:意大利葡萄酒等级体系及与欧盟的对应关系
意大利2010年4月8日颁布的第61号法令,其主要内容关于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由于意大利作为欧盟成员国,法令在开篇与具体条款中都经常提及欧盟规则。对于葡萄酒从葡萄品种、种植、葡萄酒的包装和标记,甚至对地理标志标签的使用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九章制裁规定中第22条列明了生产过程中的六款罚则。意大利对地理标志制定了相应的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文件,比如2011年8月1日第5388号法令则是关于“意大利白兰地”地理标志的技术文件。再如1984年11月28日第851号法律颁布了关于马萨拉葡萄酒的新规定中规定:“本法盖有国家印章,将收入意大利共和国法律和法令官方汇编。所有人都有义务将其作为国家法律予以遵守和执行。”更是将有关特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级。
2010年4月8日颁布的第61号法令(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第4条产区范围的规定对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区域划分与认定的司法适用难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法律依据,即如环境相似、葡萄品种与栽培技术相同,且具有相同品质,原产地名称的生产区域可以包含原产地名称本身所标示的区域外邻近或相邻的区域。子产区所生产的葡萄酒必须在生产规格中明确规定,并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但生产DOCG和DOC级葡萄酒时,法令第4条第3款明确指出生产规格中不允许包含子产区。
第5条是关于同一领土内一个或多个指定产区名称或地理标志的共存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意大利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是两条并行的制度渠道。但为了保证高品种等级的葡萄酒等级(DOCG和DOC级)不与IGT级别的葡萄酒相混淆,第5条第3款规定“在获得DOCG或DOC认证后,就不能将该名称本身作为IGT使用,反之亦然,除非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名称部分对应于同一地理要素。”一般情况下,只要其产区包括上述地理名称所定义的地区,允许多个DOCG或DOC使用相同的地理名称。在上述条件下,也允许多个IGT使用同一地理名称。同时,不同的DOCG或DOC级别葡萄酒共存,需要建立在DOCG级别葡萄酒永远拥有更为严格的生产规范约束与特殊地理环境或生产方法的基础之上。
意大利2010年4月8日颁布的第61号法令第22条和第23条还规定了详细的生产过程与名称介绍的制裁规则,除金钱赔偿之外,第22条第1款还要求违规者在该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两家报纸上公布处罚措施,其中一家为日报,另一家为技术性报纸。第23条第3款则是“唤起联想”原则在意大利本国法律的实际运用,“在不妨碍适用现行刑法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在产品的命名和介绍中篡夺、模仿或唤起受保护的名称或显著标志或商标,即使产品的真正原产地已经标明,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或者附有诸如味道、用途、系统、种类、类型、方法或类似的表达方式,或者使用了增强词、缩略词或其他变形的名称本身,或者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了有可能造成误解的说明性符号或标志。使用、系统、种类、类型、方法等表述,或使用增量、减量或名称本身的其他变形,或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可能误导购买者的说明性指示或标志,都应受到两千欧元至一万三千欧元不等的行政处罚。第3款中所提到的制裁也适用于将上述更改过的文字或名称放在包装、官方文件和商业文件上的情况。”另外,从罚则中还可以看出意大利关于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是较为严格的,任何人在包装或包裹上、广告中、消费者信息中、或与相关产品有关的文件上,就产品的来源、原产地、性质或基本品质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说明,或使用不符合受保护名称的生产规格和相关应用规定中的说明的容器或说明,以及使用可能误导原产地的容器,都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思考与启示

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是建立在欧盟规则之上,对于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离不开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前置性学习。区别于欧盟规则,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存在其特殊性制度规则与概念表述,在欧盟严格的地理标志规则体系之下,意大利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也十分严格。比如意大利为发展历史悠久、产业体系成熟、知名度高的地理产品建立更为严格的内部分级制度,从而将葡萄酒等级体系进一步划分为:DOCG、DOC、IGT、VDT,通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再次分级,最高品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将获得更高地增值利益。其次,在意大利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规则中,唤起联想原则的地位都相当重要,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更强地保护力度。目前,我国国内法关于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判定的法律文件中并未出现类似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第4条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9]中涵盖了唤起联想原则的内容。如未来在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之中引入唤起联想原则,无论是对于我国地理标志侵权认定的解决,还是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保护都将大有裨益。最后,意大利在法律文本的制定中对于地理标志侵权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则,和我国地理标志立法常见的准用性规范不同,地理标志具有独立的制裁规定,指向明确的惩罚性规则对于地理标志侵权、违规行为的发生和处罚都具有更强地预防、约束作用与惩治力度。
相比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原产地名称在欧盟国家也是重要的保护途径之一,在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话语之下,原产地名称旨在保证带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来自特定的地理区域,并具有某些特定的特征。原产地名称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生产者来说,原产地名称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原产地名称的声誉取决于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这一形象又主要取决于产品的具体特征,更广泛地说,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归根结底,产品的声誉是以后者为基础的。对消费者而言,生产者的声誉与产品质量之间的联系还取决于他是否确信以原产地名称出售的产品是正宗的。从立法文本可以看出,欧盟规则体系之下的意大利法律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较为严格,这种对于原产地名称质量的严格管控恰好也正是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建设中所欠缺且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工业产权法典》第2条:“工业产权通过专利、商标注册或本法典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除注册商标外,其他独特标志、商业机密信息、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均受法律保护。”

【2】《工业产权法典》第29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如用于指定原产于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的产品,而该产品的质量、声誉或特性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原产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人文和传统因素,则应受到保护。”

【3】《工业产权法典》第30条:“在不影响不正当竞争条款、不影响有关国际公约和不影响以前善意取得的商标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在产品的名称或介绍中使用任何手段,表明或暗示该产品来自其真正原产地以外的地方,或该产品具有来自地理标志指定的地方的产品所应有的品质,这种做法可能欺骗公众。”

【4】《工业产权法典》第11条:“以保证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性质或质量为己任者,可将特殊商标注册为集体商标,并可将该商标的使用权授予生产商或贸易商。···尽管有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集体商标可以由在贸易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组成。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的商标可能会造成不正当的特权,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该地区其他类似活动的发展,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可通过合理的决定拒绝注册。在这方面,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可以征求相关或主管公共管理部门、类别和机构的意见。由地名组成的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不授权所有人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地名,只要这种使用符合专业正确性原则,并因此仅限于原产地标志的功能。”

【5】PDO的条件最为严格,要求产品的质量或特性必须主要或完全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农产品和食品整个生产、加工和制备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和加工)均须在规定的原产地区域内进行。对葡萄酒而言,意味着葡萄必须完全来自葡萄酒被酿造的地理区域。

【6】PGI的条件略微放宽,且将声誉(reputation)纳入考量,即要求“产品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其地理来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产品生产、加工和制备过程中至少有一个阶段在规定地理区域内进行。葡萄酒产品使用的葡萄中至少85%必须完全来自实际酿造葡萄酒的地理区域。

【7】参见张亚峰等:《意大利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的经验与启示》,《中国软科学》2019年第12期,第53-61页。

【8】参见张亚峰等:《中国与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比较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21年第4期,第173-179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第4条:“一、对于附录三和附录四提到的地理标志,包括其后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新增的地理标志,双方应给予保护,打击以下行为:(二)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指示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示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的行为,即便已指示了该产品的真实原产地或在使用上述地理标志时运用了意译、音译或字译,或同时使用了“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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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那 周宗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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