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概念 伤情鉴定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与案(事)件有关需要检验鉴定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四、委托谁来鉴定? 第十七条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 第十八条 因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鉴定意见 存在的问题 第一,鉴定书错误摘录原始病历资料。 第二,鉴定书书写、论证不全面、不科学。 第三,送检材料不齐全。 第四,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适用标准不统一。 伤害案件的处理流程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及时出警: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2、现场处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3、勘验、检查: 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4、伤情鉴定 5、调查取证(被害人、伤害行为人、证人)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6、处理方式: (1)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法定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警怠于履职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 《刑事诉讼法》 关于伤情鉴定的十问十答1.哪些案件需要做伤情鉴定? 常见的就是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案件。当然,也包括比如交通肇事、逃逸,酒驾、醉驾造成的人身伤害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还有就是非法行医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案件,都可能需要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意见可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2.如果做伤情鉴定,由谁来提出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可理解为: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伤情鉴定也叫损伤程度鉴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接报警后,第一时间对伤者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询问相关过程,包括询问伤者是否进行伤情司法鉴定,伤者有此需求的,公安机关一般都有义务启动委托伤情鉴定程序。简单理解,伤者提出,公安机关同意、委托。对于鉴定机构而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32号令)第11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办案机关一般系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伤情鉴定绝大多数都是公安侦察机关委托。 3.鉴定机构由谁来选择? 公安机关内部和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司法鉴定实践中,此类案件具体委托谁,目前来说,各地的操作习惯不尽相同,委托机关可结合案情,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与案件相关当事人商定选择认为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 4.有关在场人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通知委托人见证。一般针对正常成年人的查体,有委托人在场见证即可。 5.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的鉴定流程是什么? 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鉴定人先行预审查,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如伤情)未超出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且鉴定用途合法,送检材料(包括委托鉴定聘请书、就诊病历、影像学片、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真实、完整、充分,司法鉴定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时,公安委托机关需要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一系列手续,具体包括,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鉴定人是否回避告知书、鉴定风险告知书、鉴定缴费告知书等。待办理完手续时,一般认为鉴定正式受理,接下来进入鉴定环节,至少由2名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需要法医鉴定人对伤者进行法医学体格检查,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伤检”,如果伤者伤势严重不便行动,需要法医到现场查体,查体结束后,法医鉴定人根据公安机关送检材料,结合法医学查体结果,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出具一般不超过30工作日。涉及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案件,经与委托人协商后可延长30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需要注意,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伤情变化和鉴定需要,要求伤者进行复查,复查一般需要一定时间,此时,复查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部分不涉及“功能”的损伤鉴定,以当时的伤情为主进行鉴定。也有不少案件,涉及后续功能恢复情况,这类案件,可以以损伤当时的伤情进行一次鉴定,待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视其功能恢复情况,可再行补充鉴定。比如面部瘢痕可能涉及容貌毁损的、颅脑损伤后是否遗留智力或精神障碍的。 6. 伤情鉴定都鉴定什么? 常见的包括软组织擦伤、挫伤的面积大小,创口长度,是否有容貌毁损,身体各部位是否有骨折以及骨折的程度,视力、听力、智力等是否有下降,内脏器官是否有损伤及程度,等等。 7.伤情鉴定最佳时机? 鉴定时机需要根据具体伤情及恢复情况而定。一般,损伤轻微的,可能是轻微伤或者不构成轻微伤(但也有损伤)的,要求在损伤消失之前进行鉴定,通常理解为为越早越好。损伤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对于原发性损伤同样是尽早进行鉴定,对于原发性损伤引发功能障碍遗留后遗症的,比如遗留听力、视力或性功能障碍以及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至少在伤后3个月进行鉴定,遗留智力下降或肢体肌力下降至少6个月以上,如果可能为植物状态者需要12个月以上。 8. 伤情鉴定的结果有哪几种? 伤情鉴定的结果具体包括: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和重伤一级。伤害程度依次越来越重,轻一重于轻二、重一重于重二。 9. 出具鉴定书的时限以及形式?鉴定书出具后交给谁? 一般出具鉴定书的时限为30工作日内,对于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可延长30工作日,也就是60工作日。期间,复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鉴定意见由至少2名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一式四份,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交由委托方收执。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书面形式出具,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有具体格式要求。鉴定意见交由委托人,如办案机关。按照规定,鉴定意见不能直接给伤者本人。 10.关于对鉴定书提出质疑 如果是对错别字、图标一些瑕疵等提出质疑,鉴定机构可通过补正书予以纠正,但不能改变原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如果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可通过鉴定人出庭解释、专家辅助人质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方式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转自:警事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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