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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搂脖子”这一正常社交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商论坛 2024-05-16 发布于陕西

导读:搂脖子这个动作,是朋友间司空见惯的肢体接触,对同性朋友之间再正常不过了,但是搂脖子这一行为是否会造成身体损害?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卢某最近为此备受困扰。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5日,卢某像往常一样用胳膊搂住胡某的脖子进行沟通、交流。然而三天后,胡某父亲却以卢某对胡某故意伤害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原来,胡某回家后便觉得身体不适,遂在8月28日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脊椎受损,胡父认为,是因卢某搂脖子的按压动作造成了胡某腰部部分椎体轻度滑脱,影响了胡某的身体健康。但经公安侦查后认为故意伤害罪不成立。于是胡某又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支付胡某治疗脊椎的各项费用9万元。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自2岁时便患有脊柱后凸畸形,至今已达20年,且胡某家人早已计划于2023年8月29日前往医院治疗。法院认为,卢某对胡某进行搂脖子,并非出于故意伤害,且该行为符合正常沟通场景,并非故意伤害所采取的常规行为。其次对损害事实进行分析,脊椎的脆弱性系其自身内在病源所致。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因胡某自身存在脊椎内源性疾病,在事发前胡某的身体已经存在需要住院治疗的客观情况,综上,胡某脊椎受损与卢某搂脖子之间不存在损害的因果关系,故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适用需同时满足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实施该行为存有过错、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以及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该四要件缺一不可。所以该案中卢某如果从以上要素进行分析,就不会担心的睡不着了。(张雅倩、程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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