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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河北任丘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胜诉!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4-05-16 发布于北京

胜诉案例: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
办案律师:王思晴律师、宋田田律师

判决结果:责令被告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01
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等四人分别购买了河北省任丘市某项目楼盘的房屋,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首付款、贷款,并与项目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0年前向业主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但涉案项目房屋因资金问题至今未予以交付,成为了当地有名的烂尾楼

包括上述四位业主在内的179人为了督促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于20234月中旬左右委托金诉律师事务所代理案涉商品房纠纷案件。

为了尽快解决涉案楼盘交房问题并查找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律师们开展了相应的研究调查工作,后发现,开发商收取购房款的账户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明显不同,针对该违法违规的问题,律师们向有关部门提起了本案资金监管的查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但是有关的行政部门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最终,律师提起了本案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行政诉讼。

02
办案经过及结果


金诉律所王思晴、宋田田两位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后,多次和业主进行沟通、收集材料准备证据、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收集相应的案例、多次参加庭审辩论。

判决结果:

责令被告行政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某等四位业主于2023512 日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03
金诉说法


这场诉讼,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对于原告提出的的查处申请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被告具有对任丘市城市商品房进行预售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行政机关在收到王某等四原告递交的查处申请书后应当对原告反映的资金监管违法问题进行尽职调查与监管。其次,被告提交的约谈笔录无法证实其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完全履职。最后,被告没有针对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最后依法得以支持。


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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