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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权无偿转让从形式上即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4-05-17 发布于广西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执复54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旨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将其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管理有限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与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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