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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规定,是行为性规范而非裁判性规范

 望云1120 2022-05-13



编辑:路芳菲

【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出租人出卖通知问题]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出租人出卖通知问题]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理解适用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该法律规范不作效力性规范来主张权利,比如,债务人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为由”,主张债权转让无效;而一些法官也将这条法律规范当作为裁判性规范来适用法律,比如,对债权受人主张债权的,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为由,不予支持。如此,形成不一些必要的纷争与讼累。

最高法院在多起债务纠纷的裁判说理中认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和加重履行的负担。债权转让只要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产力。”

可见,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对债务的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和加重履行。因而,对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并非债权转让无效,而是指在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前,对债务人来说没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拘束效力。因而,只要原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以各种形式补充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即产生拘束效力。

因而,法律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其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为行为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或裁判性规范。

以此理解,债权转让有以下特点:第一,通知的主体:(1)原债权人;(2)债权受让人。一般为原债权人通权;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债权受让人通知,但需提供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第二,通知的形式:(1)书面通知;(2)口头通知。

根据以上理解,债权转让通知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普通通知形式,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以书面方式通知。

第二,特殊通知形式,特殊形式又包括三种具体形式:1. 以公告方式通知;2. 以起诉方式通知。

在《民法典》中,还有许多与第546条相类似,主要属于行为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或裁判性规范的条款,比如《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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