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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的24条裁判观点(八)

 法律天空馆 2024-05-17 发布于山东


●●● 北京新翰 ●●●

Q:

19、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

A:

对于无正式编制,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与事业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产生的争议,要区分具体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没有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有事业单位编制,开除又可归于辞退的情形,此类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在程序上,依据劳动法有关争议解决争议的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当首先申请人事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Q:

2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

A: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对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和范围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收入待遇不计入工资总额,如生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等。以上规定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所以对于发放的补贴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Q:

21.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

A:

如同一仲裁中同时包括终局裁决事项,也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该条的“当事人”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用人单位,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具体含义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撤销该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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