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当庭宣判,当事人均已了解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内容,进而能自行判断是否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的方式直接送达? 答: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分别涉及两个期间制度:一是申请仲裁期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二是起诉期间,《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的区别在于: 1.超过期间的法律后果不同。超过申请仲裁期间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15日起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60日,只要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受理;超过15日起诉期间的起诉,即便仲裁申请未超过60日,人民法院也应裁定不予受理。 2.期间的法律性质不同。15日起诉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审查事项;60日申请仲裁期间则属于“特殊时效”,为可变期间,起算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且可以发生中止、中断,但不能延长,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应进行实体审查。 本公众号近期将持续更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新版《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直至更新完毕。敬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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