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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民法典》系列之6:第229条

 律师戈哥 2024-05-17 发布于河南

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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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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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体例与《物权法》第二章一致,共分三节。第一节第二节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此时如欲发生物权变动,不动产需登记(第一节),动产需交付(第二节)。第三节则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本条规定的内容《民法典》只有措辞上的修改,内容并无实质变动,只是我认为有必要写,仅此而已,跟“你妈觉得你冷一般”,合先叙明。此处也仅讨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且只涉及判决。
结论先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仅形成之诉方能适用本条,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均不适用。
从原告视角来看,形成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改变现存法律关系的诉讼,比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一旦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此时共有关系就直接发生变化,共有物也不再为共有物。
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一定行为,债法中将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称为给付。比如,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手机。即便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原告也只能等被告乖乖履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在实际获得手机后,所有权方能变动。
确认之诉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某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请求确认存在的,为积极确认之诉。相对应的,请求确认不存在的则为消极确认之诉。以前者为例,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何时发生物权变动?举例如下:
金花婆婆在灵蛇岛建造一间房屋,于2020年6月7日建成。谢逊于2020年6月17日来到岛上,直接以武力侵夺该房屋并将金花婆婆赶走。此时金花婆婆自可提起诉讼,主张所有物返还,其请求权基础之一则为《民法典》第235条(相当于《物权法》第34条)。依本条规范构成,金花婆婆需证明如下要件方可能胜诉:第一,其是所有权人。第二,谢逊为无权占有。假设金花婆婆先向光明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即要件一),而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其诉请,该判决2020年10月31日生效。试问:金花婆婆何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当然是2020年6月7日,而不可能是2020年10月31日。原因在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条文内容: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据该条,6月7日建成房屋之时金花婆婆即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根本无需其他任何程序,法院最终判决也只是对这一既存事实之确认,并未发生任何变动。
需要说明的是,该问题《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已有规定,不知为何此次《民法典》没有吸纳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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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封面图片系友人提供,隔空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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