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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 关于居住权,你需要注意这些

 大白兔ai胡萝卜 2022-07-04 发布于湖北

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指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登记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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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居住权不仅可以在亲属间设立,也可以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进行。例如,失独老人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获得一笔收入,实现以房养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四川成都、山东济南、湖南长沙、浙江杭州等多座城市已经启动当地的居住权登记工作。

小知识: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哪些情形可申请办理?

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确认居住权的。

三种类型可登记

包括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类型。

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过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在他人的住宅依法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居住权期限、居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期限届满、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居住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材料、居住权终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不同情况需持不同的申请资料

居住权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审核要求、收费标准、资料查询要求不一样,申请人可根据设立情况的不同,持相应的申请资料,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或通过官方政务服务网等渠道申请居住权登记。

关于居住权,需要注意什么?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但是需要登记。登记是设立居住权的必经程序。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买卖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并且卖方要告知买方房屋设立居住权的事实。

(中国小康网综合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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