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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民法典》下的居住权

 午后阳光wjy 2020-09-17

实际上,除了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以外,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也与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民法典》关于物权最重大的革新体现于以专章增设“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一项源自罗马法并由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的古老法律制度,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居住权制度。确立居住权制度是为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并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1] 

例如

甲在60岁时可以与某银行订立《养老安居一揽子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归银行所有,并为银行办理过户登记;协议生效后,银行每个月向甲支付生活费6000元,直至甲死亡时为止;银行为甲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为甲办理居住权登记;甲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至甲死亡时为止。”

 居住权的概念、立法目的及特点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 

 居住权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和第371条,当事人可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这一要式法律行为或者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例如

某乙被确诊重病后,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其中载明:在乙死亡后,乙所有的房屋由儿子继承,在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由儿子负责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性的,但亦允许有偿性的例外约定。该等规定,与我国国民以房养老等现实需求相符。民法典第368条和第370条要求居住权的设立和消灭应分别向登记机构履行设立和注销登记程序。

 居住权的权能内容

首先

居住权有占有使用权能。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及生活居住需要对住宅占有、使用。

其次

居住权原则上无收益权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遗嘱另有特别载明的除外。《民法典》第369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

居住权无转让权能。《民法典》第369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期限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期限如何确定?

第一,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

第二,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人死亡时。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该条款与居住权之不可移转原则相适应。 

目前,《民法典》尚未对居住权登记所涉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申请材料及未登记的法律后果等予以细化规定。居住权的登记是否可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仍需有权机关和部门进一步解释。对居住权制度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也有待有权机关和部门进一步厘清和细化。

引用:

[1]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于2018年8月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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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高净值 · 法律专家

 张 瑞 宇  Ruiyu Zhang

  • 欧盟(荷兰)司法职业资格

  • 阿姆斯特丹大学律师学位(荷兰语)

  •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硕士(英语)

  •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中文)

专精领域:海外投资并购、企业境外合规、跨境争议解决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多个领域。

2019年5月加入友邦人寿,作为友邦人寿高净值业务部法律专家。加入友邦人寿之前,曾经有5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海外律所工作经验和1年国内知名上市公司高级海外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跨国并购,境外争议解决,海外行政诉讼及各类商业合同的起草与审阅,客户包括跨国公司、知名国企、金融机构、高净值人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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