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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线索,如何处理?

 世昌崇文 2024-05-18 发布于河南
笔者近期正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委托人虽持有数份生效判决,却执行不到分文。办案过程中,笔者认为借款人虚构借款事实、隐匿其赌博的真实目的,借款行为实际已经构成诈骗。但本案已经经过民事判决无法刑事立案,借款人故意“消失”,使得委托人的债权一直无法实现。民事判决生效,发现了可能存在犯罪线索,那么委托人如何追索债权呢?
诉讼过程
201510月起,借款人王某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多次向齐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齐某共出借资金本金145万元,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理财。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以新的理由(继续投资、理财未到期等)拒绝还款。20171月起,出借人齐某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共八次,被告出庭三次,其余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庭审中,王某仍称其将借款用于投资,但是对于投资方向和回款情况却只字不提。
20176月齐某起诉王某及其前夫王真某,王某前夫王真某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并提供了三个证人证言,证人均证实王某无工作、无收入来源,长期嗜赌,虚构各种谎言来向周围人借款用于赌博。因无证据证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撤回对王真某对起诉。
强制执行
截止20185月,齐某起诉王某共八次,一次撤诉,两次调解结案,五次判决结案,均判令王某偿还齐某本金及利息。
20186月起,齐某的持有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立案后均无法查实到被执行人(借款人)实际资产。多个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齐某至今没有拿回一分钱,而借款人王某则完全消失,电话联系不上。
重新起诉
20239月,齐某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王某前夫王真某,并列王某为第三人。试图从王真某处挽回损失并找到王某让其偿还部分借款。20245月,本案开庭,王某未到庭,王真某应诉,并申请五名证人出庭做证。王真某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证实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真某在监狱服刑,王某无工作、无收入,以各种名义对外借款,并将借款用于赌博,王某在2014年至2017年频繁借钱赌博,并出境到澳门赌场赌博,王某甚至在家中组局赌博,赌博时一晚上可输钱高达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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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债权似乎陷入了“死胡同”
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到王某财产。齐某现在追索债务似乎陷入了死胡同,各条路都走不通。虽然有七份生效都胜诉民事判决,但是因为王某消失(法院亦联系不上),法院网络查询系统也无法追查到被执行人财产,齐某债权均无法实现起诉其前夫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齐某起诉王某前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借款行为发生时王真某真服刑,且证人明确证实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债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立案齐某向派出所报案,被告知为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立案范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那么齐某债权如何实现?王某仅仅是民事还款责任,不属于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2017年民事案件中,王某前夫王真某已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无工作收入、将借款用于赌博,可以证实本案存在诈骗嫌疑,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王某虚构了借款用途的事实,属于诈骗行为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又无偿还债务能力,借款后将资金用于赌博,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尝试新的路径
请求抗诉。20241月,齐某以涉案的民事存在犯罪可能,向上级法院请求对原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申请再审的目的为民事案件再审,试图让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进而可以向公安机关以诈骗为由刑事报案。2024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新证据为由驳回再审。再审虽被驳回,目前准备向检察机关提交检察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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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虽已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支持抗诉,还会依据前述规定继续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所有这些新路径都是尝试,无法确定最终是怎样的结果。其实,齐某的想法很简单,王某如果露面双方协调,哪怕前期支付一部分(十万左右)对于齐某来讲也算缓释其长期以来的压抑和愤懑。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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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义龙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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