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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陌名倾城 2024-05-19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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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国内网络自媒体对中国对日宣战各类解读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短史记杨津涛对日本对华不宣战的解读

长期以来,国内网络对国民政府对日宣战问题和日本为何未对中国宣战;有诸多解读。有些人因此抹黑蒋介石和国民党“不抗战”“投降主义”。也有自媒体解读成“国力说”,“苦撑待变”说。而短史记杨津涛将日本对华不宣战,解读为受国际法制约,保战争物资进口;还与维护汪伪政权合法性,否认重庆国民政府合法性有关。

其实史学界早有定论,但缺乏充分的阐述。笔者将依据杨天石老师,侯中军老师和其它权威史料,讲清楚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历史真相。

由于涉及当时国际法,外交规则。为方便各位阅读,笔者总结7大重点:

1.国际关系是中日互不宣战决策的主要原因。中国国力弱,苦撑待变,保外援只是其中部分因素。

2.九一八事变后,蒋介石和国民党就已经讨论对日宣战问题。当时为避免全面战争,采取战而不宣政策。

3.在抗战初期,蒋介石和国民党出于国际关系,保外援的立场;仍延续战而不宣政策。但未对日宣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应对措施的制度。

4.反观日本分析周密,综合宣战后对政治,外交,经济,物资进口造成弊大于利的负面影响。故始终对华不宣战。

5.武汉会战后,蒋介石曾出于提升中国人民抗战意志,迫使日本撤兵;提出对日宣战。但由于国府内部未详细分析,一直未能施行。

6. 1940年1月,张忠绂才首次提出对日宣传分析。但直到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国民政府才基于张忠绂的说帖确定了应对方针。

7.太平洋战争爆发前,英国曾维护其在华利益。积极向日本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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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侯中军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外关系史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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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石老师

一.史料来源

杨天石,侯中军:《战时国际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侯中军:《论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的对日宣战》,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7月期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芦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政府军事机关长官会报第一至十五次会议记录》,国民政府军令部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关于抗战外交及国民精神总动员—军委会参事室座谈会记录》,国民政府军令部

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时间注1937-08-01,1938-01-14,1938-01-15,1938-02-11,1938-09-18,1938-10-28,1938-10-30,1938-12-09,1941-02-20,1941-12-08,1941-12-09

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大本营陆军部摘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中国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

[日]土田哲夫:《中日战争与宣战问题》,2014年

中国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编:《抗日战争》第四卷(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版

林美莉:《王世杰日记》(上)中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年版

王建朗:《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七卷(上)(下)中华书局2015年版

吕芳上.:《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5册,中国台北“国史馆”印行2014年版

符涤尘:《对日宣战问题应重行考虑》东方杂志,1938年12月期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版

[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9版

From Grew to Secretary of State,June22,1938.Stanford: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Horn⁃beck Papers,Box148

From Hornbeck to Savage,April 1,1939.Stanford: Hoover InstitutionArchives,Hornbeck Pa⁃pers,Box148

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s1938:Ⅲ.Washington :GovernmentPrinting Office,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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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九一八事变东北军一枪不放,日本关东军占领东三省

二.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方针:不宣而战,准备对日绝交宣战

在大部分国人的概念里宣战是两国正式开战的标志;不宣战则是“软弱无能”;这是对当时宣战定义的不了解。要从国际法,外交两个层面上了解清楚什么是宣战;更要从政治,外交,经贸等层面,综合分析宣战后对中日两国带来什么后果。才能真正理解,中国为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才对日宣战;而日本却始终未对华宣战。

从当时国际法角度言,宣战只是作为一种法律程序的特定要求,“一般在宣战书中声明作战的理由和决心,或提出最后通牒。最后通牒是一种有条件的宣战书,向对方提出最后的绝对要求,限期答复,如对方不如期接受条件,即采取战争手段。”可见宣战进入近代以来,更多作为一种政治外交手段。不过必须遵循两个先决条件:一.宣战必须是明确无误的;二.必须说明诉诸武力的理由。以此标准来判断,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所做的声明均不是正式宣战。

九一八事变后,如何应对日本的侵略引起了国内各界讨论;国民政府内部曾从各方面调研过中日绝交问题。1932年2月2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参事厅条约委员会经研究后提出关于对日绝交问题的见解,指出“中日关系现已极度紧张,吾国贤达有主张召回驻日公使者,有主张对日绝交者”,还指出这两种应对措施“性质不同”。召回公使,“系国际惯例办法,而不得谓为绝交”。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事实上已对我作战,我即召回公使,亦只系表示不满之最轻方式耳”。

外交部认为,国际通行绝交的方式“向对方之一国先生召回本国使领,同时对于驻在本国之该国使馆发给护照护送回国是也”。具体到中日之间,中国须召回驻日公使人员,同时以护照遣送日本驻华使馆人员出境,单方构成两国关系的完全断绝。至于中日两国绝交后的后果,外交部指出从法律上将产生三种:一是两国人民断绝一切经济关系;二是两国间一切外交关系完全中断;三是绝交之后两国关系脱离谈判期,平时国际交涉可用外交方式解决者,至此已不可能,势必进行报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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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先生与长子孙科

国民党中共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长期抗日方针,孙科等在会上提出“外交上抵抗期内之基本方针,应以不宣战而战之方式,谋对日绝交之准备,以期促进各国分别履行其在国际条约上应有之义务”。围绕该方案,1932年3月14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关于对日绝交准备一层,应交国民政府斟酌的外交情况办理”。

国民政府法国籍顾问宝道曾分析中日绝交的法律问题,他指出“以停止外交关系所发生之法律性质及结果,在国际公法上未有确切规定,故其意志如何与是否严重,须看绝交发生之情形与实行之方法及通知对手国与其他各国所用之间方能断定”。宝道指出,停止外交关系的程度大致分为四种:1.完全绝交;断绝外交关系,召回公使;2.停止外交关系,召回公使;3.召回公使,委托他国照料中国在日利益;4.召回驻日使馆人员,留一人照料。

宝道建议在现时情形下,对日关系破裂不可超越范围,即绝交当仅限于外交关系,而不涉及领事关系。并应明告日本,不论驻扎东京之中国代表拟取何等行动,在日之华领仍继续供职。关键在于“中国业向国联保证不使局势增加严重,外交关系之完全破裂或断绝或停止,皆可视作更增严重之证”。

宝道的分析,已深入到中日绝交问题的各个方面,为七七事变后的对日绝交宣战,提供了基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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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挑起七七事变

三.七七事变后短期国民政府战而不宣,寻求国际支援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的短时期内,蒋介石及国民政府部分人士曾考虑过对日宣战。但在平津沦陷前,国民政府内部讨论的并非宣战的法律手续问题,而是是否断绝国交以及可否通过划定交战区域而避开宣战。

1937年7月16日,在为应对日本侵略而召集的统帅部第六次会议上,何应钦提出“现我须全部准备,但究竟局部化与全部化,何者于我有利,在国际会议上手续如何?均须详为研究。”7月17日,经与外交部协商,统帅部会议决定了一旦中日正式冲突后中国应采取的外交手段和措施,其中的第一条是“正式冲突后,外交部即发一正式宣言,叙明日本对我压迫,我不能不自卫之理由。”这里所提及的自卫声明与宣战布告是不同。第二条是否断绝国交,会议认为,一旦断绝中日国交“日主可以行使交战国之权利,我方则不能享此交战国权利”,此时考量侧重于军事方面,比如日本可以通过绝对优势的海军封锁中国,禁止军需品输入;因租界的存在,日本侨民可以在英、法租界内从事敌对活动。这些具体的应对措施与宣战所涉及国家间条约及国际政治等尚不在一个层面。

面对日本在华北的步步紧逼,7 月 17 日,蒋介石于庐山发表应战谈话,并于19 日向外界公开发表。蒋介石的应战谈话,在法律上并未构成正式宣战;更类似于一个自卫声明。平津沦陷后,中日战争扩大已成必然。蒋介石此时在宣战问题上仍处于慎重考虑之中,“宣战时间与作用,以对内关系,不可不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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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战领袖—蒋介石

8月7日,蒋介石召开国防会议,军事各部会长官及阎锡山、白崇禧、余汉谋、何键、刘湘等参加。蒋介石呼吁国内各派能够放弃派系之争,以国家的角度考虑抗战大计。汪精卫提出“宣布断绝国交,予日以严重态度,表示中国的坚毅决心”林森认为“对于宣布'断绝国交’有影响战事上的运用,给他一个不宣而战,有利于我甚多”。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决定抗战,并约定共同遵守大会决议:“在未正式宣战以前,与彼交涉仍不轻弃和平”;“今后军事外交上各方之态度,均听从中央之指挥与处置”。中国终于形成统一的军事外交集团;也集体决议在抗战初期,采取对日不宣而战的政策。

1937年8月13日,淞沪会战爆发,中日战事已发展到全面战争。次日,国防最高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暂不取宣战或断绝国交方式”,外交上仍“向英,法,俄接洽,诉诸国联”。同日国民政府对外发布《自卫抗战声明》称“中国之领土主权,已横受日本之侵略;国联盟约,九国公约,非战公约,已为日本破坏无奈“,“中国以责任所以自应尽其能力,以维护领土主权及维护上述各种条约之尊严。中国决不放弃领土之任何部分,遇有侵略,惟有实行天赋之自卫权以应之”。

8月2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建议国防最高会议应从国际政治方面考虑所必须准备的事情,“唯国际政治问题之亟待进行者,其重要性或不减于军事,否则恐战场中虽有重大牺牲,而政治上并不收获相当之代价,则百年来空间之机会未免失之可惜”。中央政治委员会建议:一,为收回关税自主权,先行解雇海关日籍职员;二,取消在华日本人的治外法权。中央政治委员会认为,不论是否断绝国交,收回关税自主权及治外法权属于单方面停止两国间的条约,而“条约之片面停止生效而并不为断绝国交之表示,希特勒政府已先我而为之”。即使各国出面调停,亦应先行提出而且“请求不妨具体,不妨扩大”,“先将此等问题解决,则以后言和果实,有利于我国”。

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提议已开始涉及正式对日宣战的一些实质性问题。近代,日本通过历次对华施压所取得的关税协定及治外法权,租界,使馆区等皆由侵犯中国主权的条款所规定。此后,国民政府的宣战准备工作仍局限于一些具体的措施,并未全面分析正式对日绝交宣战及具体策略。9月1日,在国防最高会议第三次会议上,蒋介石汇报军事与外交进展时就宣战问题称:“中国自卫而抗战,不采宣战方式,故暂不公布大本营之组织,现就军事委员会改组充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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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教育部长—王世杰

四.为保外援,国民政府继续对日战而不宣

南京陷落后,中国对宣战问题的思考开始转向日本是否会对华宣战,这一度占据国民政府内部研究宣战问题的主要方面。王世杰曾向国防最高会议建议研究日本对华宣战的问题,并在1938年3月7日的军委会参事室座谈会上再次发表对日宣战问题的研判。他提出日本是否对华宣战将取决于英国的态度,如果英德谈判成功,日本不敢对华宣战,如果英德谈判失败,则日本必将对华宣战。对于日本的宣战的利害关系,王世杰认为“利少害多”,“一旦宣战,我国海上交通即全部断绝,此际我国在外交上究应如何应付,对英美法俄等国,希望其采取何种态度,皆应及早准备,预先向各国提出,以免临时措手不及。”可见,当时国民政府对英国出面干预,抱很大希望。然而事实证明,忙着与德国开战的英国。根本无暇顾及中国,纵观整个二战;英国只提供中国1800万英镑的贷款,没有捐一毛钱。还屡次干涉中国西藏问题,让蒋介石和国民党非常痛恨。

事实上,早在1938年1月26日,中国驻美大使王正廷已向美国政府探询态度,以便明确日本对华宣传后美国的措施。王正廷询问美国国务卿赫尔:“相较此前而言,日本可能即将对华宣战,如果日本对华宣战,美国将采取何种政策?”赫尔回答道:“一旦形势发展到日本对华宣战,美国自当与中国协商,但现在讨论这个问题为时尚早”。

蒋介石在其内心亦一直在考虑日本是否对华宣战的问题。1938 年 1 月 14 日在思考日本对华方针时,蒋介石把日本对华宣战问题排在首位,其次是日本否认(国民政府)问题。在15日雪耻中记道:“此一星期中敌人以宣战否认国府与继续军事行动等等威胁逼近,无所不至可云极矣。以余视之,不值一笑,无论其出于如何举动,皆不能摇动我抗战之决心与信心。” 2月11日,蒋介石认为,日军在心理战术上已受挫败,“抵御外侮篇发表后,敌国装作不闻,是其不敢再提宣战矣”。

在 3月 7日的参事室会议上,蒋介石听取了王世杰等人的讨论后,提出“日本如欲对我宣战,必不出最近两月以内,逾此期限,英国第一期海军军备完成,其远东兵力即充实,且我国军队经此两月整顿补充,亦可加强,彼时日本即不能不有所顾虑”。蒋判断“故在六月以前,为我国最危险时期,但自三月十五日起,美国海军举行太平洋大演习四十五日,故日本亦不得不暗中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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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

但与蒋介石的判断不同,1938 年 6 月份,美国从秘密情报中得悉,日本对华宣战的可能性大增。6月22日,美国驻日大使格鲁以绝密形式致电国务卿赫尔,称:据日本东京《日日新闻》报道,联系到日本外相近期在接受舆论采访时对供华武器国家的批评,海军参谋宇垣缠正在积极考虑对华宣战。该报道还称,尽管宇垣缠表示他本人仍在尽力争取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中日冲突,但有关国家不会主动停止向中国供应武器,除非日本能够恢复战前状态。而他无法说服这些国家去衡量宣战与否的利弊。格鲁在电报中还表示,近期,日本陆军和海军方面都在向东京提交为最后决定所需要的各种数据。

综上,从七七事变直到1938年初,国民政府内部经过最初的研判,认为宣战对中国不利之处较多,决定不宣战,仅对外表示中国抗战的决心。中国此种做法目的在于拖延决战时间,以积蓄力量,准备充分相机重创日军。但随着战事的发展,日本是否会对华宣战开始困扰国民政府最高层。中国虽决定暂不宣战,但如果一旦日本对华宣战,中国将如何应对?这也造成了之后在对日宣战问题上的考量主要围绕着假想日本宣战而展开。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日本天皇裕仁

五.日本不对华宣战受政治,外交,经贸,战争资源影响,与汪伪无关

淞沪会战爆发后,日本政府内部也开始考虑是否对华宣战的问题。1937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发表声明,解释其扩大侵华战争。声明称:“中国方面如此轻侮帝国,非法残暴无所不至,我在华侨民的生命财产,限于危殆,帝国隐忍已达极限。为膺惩中国军之暴戾,促使南京政府反省,今已不得不采取断然措施。”这份声明只是一个对华军事行动的理由,并不具备宣战的国际法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声明仍强调日本军事行动的目的在于“日华提携“,取得“日满华三国融合提携之实效”。

8月25,日本首相,陆相,海相,外相举行四相会议,围绕是否宣战交换意见。经过商讨,四相会议决定暂时搁置对华宣战问题,因此问题“利害得失错综复杂”,一时之间尚难以判断宣战是否有利于日本。

为了给已经进行的全面侵华战争以一定的形式。9月4日,天皇发布了战争诏书,称“中华民国不理解帝国之真意,肆意制造事端,以致有今日之事变,朕对此深为遗憾。今朕之军队正排除万难发挥忠勇,只为促使中华民国醒悟,迅速确立东亚之和平,别无它意“。但此诏书只是对日本国内的战争传达,并不是正式的宣战。与蒋介石的庐山谈话差不多。

至1937年11月,日本相关部门围绕是否宣战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详细的分析意见。外务省通商局分析了宣战对日本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商局认为从经济上言,如果对华宣战,将首先引发美国对中日两国实施中立法。届时,美国总统无须其他手续,“即可禁止对日,中两国之兵器输出,且两国不能在美国取得募集公债及其他金融上之便利“;经过一定手续,美国即可限制重要物资输出。最为不利的是面上对中日两国禁运,但暗里对中国采取宽大政策,对日本却采取苛刻态度。美国实施中立法势必引发连锁国际反应,最重要的是国际联盟制裁及英国等对日本的经济压迫。

通商局在分析中认为,”国联将对我国采取何种制裁措施,大体可按照以上对意制裁的情况考虑“,英国”将更加支援中国,对我国则露骨加以压迫,从而利用联盟机构,操纵联盟各国,采取与我国为难之态度。“在上述的形势下,宣战势必对日本贸易,金融,海上运输及保险等业务产生不利影响。通商局认为,就中日之间现有条约与合同而言,如果宣战将直接影响4项在华经济特权。其一,日本政府在国民政府统治区内的公私财产将被没收或扣押。如大使馆、领事馆、陆海军及其他官署所有地、建筑物等公有财产,私人私立公司的财产亦将被扣押。其二,丧失在华债权。所有有条约根据的在华债权,“原则上即行失效,庚子赔款与对其他矿山、铁路之国家及私人债权,私人借款、赊销货款等将完全取消”。其三,条约特权之丧失。“根据现行日华通商条约及其他不平等条约,日本在华权利,如治外法权、租界开放地、内河航行权及在沿海贸易课税、禁止专卖等方面的权利均将丧失”。其四,海关、盐务、邮政等所被聘用之日本人将被清退。

通商局指出:第一、二、三项在日本取得胜利后,可以获得赔偿,但中国是否有能力支付是个问题。宣战对日本经济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而唯一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在于“对中立国船只实行现场搜查及没收战时违禁品,以减少对中国军需品的供给,削弱其战斗力”。然而,此等限制措施必须以香港及法属印度支那沿海为中心,并延伸至新加坡,“如此,则遭受打击最大者为英国”,英国必将进一步联合各国对日本经济进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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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强大的海军

日本海军省所提交的分析则侧重于日本对外关系及条约的得失。海军省认为,如果对华正式宣战,在日本对外关系上将有7个方面有利之处:1.封锁中国沿海,杜绝中国的海上贸易,给中国以经济上的打击;2.禁止第三国对华输出武器和军用物资;3.消磨中国人的抗战意志;4.炮轰南京等地,可要求第三国撤离;5.利用军队占领地区,没收占领区的财产;6.战后交涉时可以对满洲,内蒙,华北,上海等地提出更多要求;7.可以团结国民,减轻国内负担。

但是宣战对日本对外关系上有不利之处亦是明显的。宣战将以中国全体国民为敌,与过去历次声明将产生矛盾。具体而言,”以日华合作共存共荣为目标,以有利于东亚安定,进而有助于世界和平为宗旨,乃帝国屡次声明者”,因而此次出兵并非敌视中国一般民众,“只是征讨执行错误的排日政策的南京政府及军队“,如果突然宣战,将”以全中国国民为敌,违反了过去的声明“。

从国际政治格局来说,由于日本发动对华的全面战争,《非战公约》及《九国公约》签字各国均有可能谴责日本,进而造成政治上被动局面。海军省认为“非战公约“虽不限制自卫权之发动,但鉴于满洲事变以来,各国的对日气氛,各国势必指责违反该条约“;”关于《九国公约》,帝国常受欧美极力非难,指责其以往行动违反《九国公约》。帝国拒绝各国介入华日争端,布告宣战即进行国际法上之全面战争状态,很可能遭受诘难“。

基于当时的国际法,海军省还认为,宣战后日本在华既有的不平等条约,将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状况:持续有效;丧失效力;效力停止。“以规定永久状态为目的之条约“,比如土地割让条约,划界条约,永久中立条约及担保条约等,将不会丧失其既有国际法效力;另一类不会丧失效力的条约是”在租借期内以规定永久性状态为目的之条约“。具体而言,海军省认为《马关条约》《交割台湾文据》《解决山东悬案专约》及与庚子赔款相关的条款等将继续保持效力。丧失效力的主要有两类:划定势力范围,结盟条约等政治性条约;通商关税等涉及经济关系的条约。比如中日之间的通商条约,关于福建,山东不割让的换文,关于电话,银行等借款类协定,合同。所谓效力停止的条约,主要是指中日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交战国以外国家参加的条约,限于交战国之间效力停止”。比如万国邮政联合条约,万国著作权保护等。

海军省还特别一一列举了日本在华的条约特权,并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各国均沾或共有特权;一类是日本独享之条约特权。比较重要的各国共有特权有内河航行权,北平及山海关之间的交通维持权,华北驻兵权,领事裁判权,公使馆区占有权,盐务,海关及邮政的介入。日本独占的特权一共列举了12项,其中有旅大租借地;条约口岸天津,福州,苏州,杭州,沙市,重庆汉口,厦门的专有租界;福建势力范围,《民四条约》获得的关于东北的各项特权;电话,电信及采矿权等。

而外务省在对华宣战得失报告中明确提出不宜宣战。其总结的3项利益及9项不利之处,与海军的报告大体一致。外务省认为通过宣战可团结日本国民,禁绝中国进口武器及“行使军事占领,实施军管等交战权之利益”。关于不利之处,外务省同样认为,对华宣战将与日本一直以来的对华政策相矛盾。从对外关系上言,外务省亦提及了《非战公约》,美国援用《中立法规》以及国联盟约可能对日本带来的严重影响。另外还提出苏联的影响,“可以断定,苏联与中国不论有无密约,可以看出正在伺机对华加强援助”,“帝国宣战之结果,在国际关系恶化时,恐怕苏联将乘机采取积极行动”。

作为中日战争主要力量,陆军省的报告对军事方面的分析较为详细。总体而言,其报告中认为宣战最大的利处是可以禁绝第三国向中国供应武器。陆军省列举了宣战对军事作战的3项有利之处:一是可以公开实施陆战、海战法规,有利于军事行动的展开;二是完备对华的海上封锁;三是可以施行占领地行政。经过中日战争的最初的阶段,日本陆军感到最为不方便的是:“不能公开在占领地实施行政,尤其北平、天津等地有很多第三国人,对于宣战、防谍有很大毒害。”通过宣战可以“实行征收,征用,赋役,课税,敌之国有财产自不待言,即在陆上,海上,空中传送报道或运送人货的一切工具,贮藏兵器及其他军需品,即使属于私人亦可扣押”。

陆军省对宣战布告的不利之处总结了5个方面,大体与外务省分析相同。包括与日本历来对华声明相矛盾,丧失在华条约特权,违反《非战公约》及《九国公约》,恶化国际关系等。陆军省判断,此时对日最不友好的国家是英国,可能乘机偕同更多国家对日本实行压迫,苏联也可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陆军省还提出补救措施,即针对第三国向中国供应武器及军需品,“可劝告各国为东亚之和平予以中止”;如果不能予以劝止,则尽可能通过协商外交,扣留所供应之武器,并补偿一定的利息;如仍不停止武器供应,则可轰炸粤汉铁路及通往印度支那方面的交通路线。

日本各部门研究对华宣战的问题时,涉及了中日关系的各个方面,不只是国际关系,还有中日之间既有的条约及合同等问题。但从未考量伪满洲国及之后成立的汪伪政权。日本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均认为,不宜对华宣战。

可见日本对宣战问题,分析之详尽,准备之充分。反观国民政府,此时仍未进行全面分析。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浴血奋战的国军战士

六.武汉会战后,蒋介石为阻止亲日派曾决意对日宣战

1938年武汉会战后,中国抗战进入战略相持阶段,中日双方在战争态势上发生了新的转变。国军不仅挡住了日军初期快速猛攻,还开辟广大的敌后战场。这使得中日双方在宣战问题上又有了新的变化。

1938年夏,为迫使中国屈服,日本外务省再次提出对华宣战问题;而中国舆论界亦呼吁,应重新思考对日宣传问题。主要观点认为:抗战初起,政府之所以没有对日宣战,大概是因为“恐宣战以后,美国实施中立法,各国严守中立,于我国不利”,但现形势发生改变,美国对日输出飞机与军火占据其出口额的第二位,而中国只占第四位,因此一旦宣战,美国实施中立法的结果,“最蒙不种者当为日本,而非我国”。

1938年9月18日,九一八事变7周年之际,蒋介石在思考国际关系时提出“倭对华宣战或战时封锁,并其实行控制英法租界”。判断日本或将对华宣战,此时正值日本外务省重新思考对华宣战之时。此时蒋已不再担心日本对华宣战,而且亦重新思考对日宣战问题。10月28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分析 “对敌宣战之利害,此时海口全被封锁,吾国已无顾忌,若我宣读,美国应实施中立法,乃可断敌军向美购油,钢之路,实于我为有利。”同日,蒋介石致电行政院长孔祥熙,外交部长王宠惠:“对于宣战问题,此时应切实研究彼我之利害关系”,并具体指出“若我宣战,则美国必实行中立法,可断绝敌人钢铁煤油之来源,实行敌有害也。又如我宣战,对于国联及各国关系,均应精密研究与切实探明,望即令我驻外各大公使,全力进行。”

为了及时利用国际局势的变化,在国军退出武汉之际,蒋介石于10月31日,在湖南南岳发表《告全国国民书》,强调中国抗战方针一以贯之:“一曰持久抗战,二曰全面战争,三曰争取主动”,并称中国抗战为“革命战争”,其用意在于“示敌以我之决心”。蒋介石希望以此宣言达到抵消日本威胁的目的。中日之间虽然在考虑相互宣战的可能及时机,但双方之间的和谈亦在秘密进行。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国民政府和谈代表—萧振瀛

国民政府的代表提出,中日和解的前提是恢复七七事变前的状态(1939年改为恢复热河事变状态,1941年为恢复九一八事变前状态,1945年则变成日本必须撤至釜山)。而日本则提出了7项谅解,其中包括:“防共军事协作及驻兵”“中国政府之调整”“伪组织之收容”“满洲国之承认”“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日、满、华经济提携”“战费互不赔偿”(1945年日本投降前,日本代表坚持占领东北,朝鲜)。在中日秘密接触上,蒋介石明确指示萧振瀛“敌既在粤登陆,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可与之多谈,且此后决非直接可了”,“若行政不能独立,无异等于亡国,万不能承认,如其再提此等事,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必续谈”。可以说中日“和谈”从一开始就不可能,也不存在蒋介石和国民党“投降主义”说。

1938年12月 9日,蒋介石在思考设立大本营引发的国内外影响时写道“若大本营成立带宣战性质,则使敌知所戒惧”。同日,在向党政要员谈话时又指出“只要我政府不与倭言和,则倭无法亡我,并明告其只要我政府不与言和,则我政府即使失败,国家必可因此复兴,况政府至今决无失败之理,且革命政府只在主义成功,而不怕一时失败也。”虽然蒋介石认为此时宣战对中国有利,但在国民政府内部仍存在以汪精卫为首的反对宣战者。杨天石老师研究成果显示蒋此时对宣战的坚持,其目的之一就是牵制汪精卫等人的“和平”运动。应该指出,在德国进攻波兰之前,国民政府在宣战问题上并无定见,虽然蒋介石认为宣战有利于中国,但并非坚持一定要宣战,国府相关决策机构对宣战的研究亦不算充分。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七.张忠绂首次分析对日宣战,依赖美英苏是唯一反制措施

1939年9月1日,德国突袭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对华宣战的可能性大增。国民政府内部遂开始研究日本对华宣战的对策。1940年1月16日,时任军事委员会参事张忠绂就日本可能对华宣战的影响及对策签呈国民政府。签呈分3方面分析了日本对华宣战这一问题:一是日本对中国宣战的影响;二是日本对华宣战的可能;三是中国政府应做的准备。

张忠绂认为,日本自卢沟桥事变后一直未能对华宣战,虽然存在多种原因,“究以顾虑美国之反响为主因”,“敌如对我宣战,美国将不仅禁止军器输入日本,且必禁止其他物资(如汽油,铜铁之类)输入日本;甚或禁止日货之输入也”。但是这种情形因日美通商条约的废止将要发生变化。1911年签订的日美通商条约至1940年将到期,美国国务卿赫尔通知日本驻美大使堀内谦介,依据该约第17条之规定,要求自1939年7月26日起6个月内中止该条约。张忠绂分析了日美之间废除通商条约的后果,指出“美国如对日本实施上述的经济压迫,则日方前此之顾虑,便已不复存在”,“美国对日施行严厉的经济压迫,敌政府之对华宣战愈益可能。”

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对中国的不利之处。张忠绂认为,日本对华宣战后,可依据国际法行使两项权利:一是封锁中国一切海港,禁止船舶出入;二是行驶海上搜查权,“在公海上,向一切中立国船舶,执行搜检,遇有军需等禁制品,其直接或间接目的地为中国时,则立予扣留。”宣战后,最为不利的情形是日本可能“以若干军舰巡弋于海南岛至印度间之洋面,对中立国船舶执行搜检,则我方自海外购买之一切军需品,均将无法运入缅甸或越南。”为了应对可能于6个月后发生的对华宣战,中国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将国际信用借款内现时余存之款,迅即尽量运用,购买抗战上必需之物品,尽四个月至六个月之时限,分别运存缅甸与越南”,“今后数月内,如能成立新的国际信用借款,亦宜迅速运用,购买此等物品”。

1940年1月25日,参事室主任王世杰在张忠绂的签呈上批示“照发”,并在同日日记中云:“今日余拟一意见书送蒋委员长,申述美国如对日实施经济制裁,日本大有对华宣战之可能”。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此次对日本宣战的探讨并未继续深入。直到1941年2月,日本国内再次讨论对华宣战事宜,松冈洋右在下议院的宣战言论传至中国国内,“本年2月4日,日本外相松冈于众议院答复议员今井之询问时称:对华使用全部交战国权利一事,已在政府考虑之中“。王世杰认为”在美国禁运政策实施之后,敌政府考虑对华宣战,为当然之举“,决定再次敦促国民政府准备对策。

王世杰敦促研究日本宣战的建议很快传达蒋介石,蒋介石于2月8日要求参事室着手研究对策及预防之处置。3天后,王世杰将张忠绂起草的详细说帖签呈蒋介石。张忠绂的这份说帖系从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现状出发,列举了日本对华宣战相关的5个问题,是迄今所见的自七七事变以来国民政府最为详细的对日宣战对策分析。

说帖首先分析了自开战以来国际法层面上中日之间冲突的现状。张忠绂指出,日本并未能对第三国完全行使交战国的权利,虽然已开始限制第三国船舶出入中国沿海,类似于“战时封锁“,但这种封锁并未及公海,中国仍可使用第三国港口取得抗战物资。日本对中立国采取的措施,一是在沦陷区内对第三国商业与人民进行限制;二是封锁中国各海口。日本之所以一直未能对华宣战,盖因担心美国实施中立法及苏联对华之援助。一旦宣战,美国将对日施行禁运措施,而日本却无力阻止苏联对华援助。但到了1941年,英美已对日本实施了局部禁运,且正加紧禁运措施;同时日本同苏联的关系已经缓和。国共分歧加剧,使得日本认为中苏关系日趋疏冷。日本对华宣战的可能性,已经相较以前明显提高。

一旦日本对华正式宣战,“可按照国际公法,在一切公海之上,对于一切中立国船舶,行使搜检权。”张忠绂极为强调通过缅甸输送物资的海上路线,“如通达缅甸之海上运输,因日本实行搜检权而被切断或阻碍,则对中国抗战前途之影响,自极严重”。中国从英美获得军需物资,如经仰光转运中国,在公海上可被日本海军没收。英美两国对日本的海上搜检权虽然不会采取“顺受态度,容认日本之行使”,“然无其他国际变动,英美两国大概不致与日本决裂或作战”,英美两国“大概将采较为缓和之方式,或逐渐加严之方式“。

说帖建议国民政府应对方针主要是寄托于英美政府之强烈反应,希望英美能“以前述日本违约及破坏第三国权益等理由“,在日本对华宣战后反对日本执行公海上的搜检权。如果日本不顾英美政策反对,实行搜检权,希望英美两国能做到三点:对日完全禁运;实施对英美商船的军舰护航;希望英国政府依照公平价格,将缅甸所产汽油卖给中国。同时还建议,说服美国以信用购买方式,提供中国一年之需的抗战必需物资,并“在最短时间,将此数量输入仰光存积,以便徐徐内运”。对于苏联方面,说帖认为,如果“苏联对我之陆路接济,如能继续,敌人方面或终以正式宣战不十分合算也”。

此贴对日本对华宣战后,中国可对日本采取的国际法手段则未涉及;也未考虑宣战带来的中国积极方面。2月11日,王世杰日记写道:“关于日本对华宣战之可能及对策,予于今日拟就说帖,提请蒋先生考虑,予力主我政府先向英,美两政府密商应付方案。”国民政府吸取了王世杰的建议。

在参事室拟好此份应对方针后,王世杰曾与美国方面沟通,听取美方的建议。1941年2月21早晨,王世杰携张世绂会见罗斯福总统特别代表居里,向居里提议日本对华宣战后中国的应对三策:一,向英,美拒绝日本行驶海上搜检权,而对日本破坏国际非战公约及九国公约为理由;二,如日本强行此权,英美对日完全禁止输入输出,并采行“护航”办法;三,美国尽最短期间以大量军需品供给中国,先运仰光,再运往国内。

与此同时,蒋介石亦一直思考对日宣战问题。蒋在宣战后的交通运输问题尤为关注,他在日记“预定”事项中记道:“倭对我宣战,或美,倭开战后,中美交通隔绝之预防与准备。”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经过国民政府相关决策部门的讨论,日本对华宣战的各种可能情形均已得到了讨论;并形成的应对措施。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在东南亚被日军俘虏的英军官兵

八.美,英对中日互不宣战的分析及态度

1939年初,在是否对日宣战问题上,蒋介石曾直接咨询过英方意见。2月27日,英国驻华大使卡尔将其与蒋介石的谈话上报英国外交部。英远东司长克拉克指示卡尔:“蒋介石如果表示英国对中国所提其他问题一概予以拒绝,则中国宣战,则可以这样回答:’英国大体上同意中国所提要求,以避免导致中国对日宣战’。”克拉克指出,中国对日宣战会将英国置于为难处境,“蒋介石意欲宣战的目的在于促使英国积极援华”,为了防止蒋介石对日宣战,应指示卡尔打消蒋宣战的意图,告以“宣战对中国本身有害,将导致中国更难从友好国家获得帮助,尤其是美国”。

在稍后的一份节略中,英国外交部详细分析了中国不应宣战的各种理由。节略认为,中国政府正考虑是否要正式宣战或仅声明两国处于战争状态,“不论基于何种观点,对中国政府而言,正式宣战都是不可取的,因为一旦宣战,将给日本以一个诬称中国为侵略者的口实,或者极有可能被日本指为首先挑起战争”。从另一方面而言,宣布两国进入事实上战争状态的声明并不具备宣战的法律效果。节略还指出:迄今为止,中国总是陷入日本预设的圈套之中,即中日之间不存在战争,但从法理上讲,在不将自身看作侵略一方的情形下,中国随时可以宣布日本的行为等同于战争或者产生了类似战争的状态。“如果中国所处的地位较强,从军事角度而言,采取这种行动是必需的。比如,如果中国有一支能够阻止日本中立贸易的海军舰队,可以实施海上封锁权,那么中国当然就可以将当下中日之间的状态视为战争,因为基于中立贸易的海上封锁权其实施基础是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

结合中国的军事实力,节略认为:中国现在的军事力量无论如何都无法使中国坦然承认战争状态的存在。不存在战争状态事实上对中国是相当有利的。由于不存在战争状态,列强才可以向中国提供帮助,而不需要去履行战争状态下的中立义务;同样地,如果日本宣布战争状态的存在,则日本行动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为列强可以以各种理由反对日本的相关活动。

1939年3月 3日,英国外交部致电驻华大使卡尔,就中国不应对日宣战一事再次做出明确指示:“如果蒋介石果真要对日宣战,可以告诉蒋介石,基于英国的观点,不宣战对中国更为有利”。英国外交部的所持理由,一是不宣战可以让其他国家在中立的条件下对华施以援助;二是认为目前不宣而战的状态可以使其他国家有理由反对日本的侵略行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日本的行动。由于不清楚中国提议宣战的动机,英国外交部要求卡尔询问蒋介石“为什么认为宣战一定可以使中国得大于失”。依据上文外交部节略的分析,电文要求卡尔让蒋介石知晓,正式宣战与仅仅宣布战争状态的存在对中国具有的不同意义,日本可能会因中国首先宣战而指责中国为挑衅者。在电文最后,克拉克还特别指示卡尔,“基于英国自身的立场而言,中国对日宣战将对英国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一点,可能是英国外交部的真正考虑所在,但其从国际法角度的分析亦不无道理。

为了打消中国对日宣战的想法,3 月 10 日,英国外交部再电驻华大使卡尔,强调英方的态度:应让中国政府区分清楚正式宣战与仅仅声明战争状态的存在之间的差异,不论从何种角度而言,正式宣战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将使日本诬称中国为侵略者,或者中国为战争的发动者;而仅仅声明战争状态的存在被认为并不会产生上述结果。

美国也在 1939 年 3 月份关注到了中国可能对日宣战的问题。是年 3月,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布鲁姆询问美国国务院,为何至今中日之间均未宣战?美国国务院远东司为此,起草了一个非正式的备忘录,向布鲁姆解释中日尚未宣战绝非只有一种原因或理由,一定是各种因素的综合体。从理论上而言,中日均不宣战,是因为他们都认为不宣战最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

据此而产生的问题是:为何中国要宣战?中国并未发起敌对日本的行动,敌对状态是由日本军队造成的,他们在中国的土地上发起了反对中国的军事行动。如果在中日之间预测谁将最先宣战,大家很自然地认为日本将会这么做。一旦中日之间有一方宣战,作为国际法组成部分的战争法将即刻发挥作用。宣战将改变双方的法律状态,亦将使得与交战双方有关系的国家适用中立法规。中日似乎都不愿发生此种改变。从长远来看,如果中日因宣战而改变双方的国际法状态,对日本的便利之处要大于中国,因为日本是个海军强国。

备忘录还分析了影响中日宣战的各种因素,其中美国中立法是最重要一项。一旦中国或日本中的一方宣战,美国总统就可以实施中立法,一系列的后果将随之产生。当然,究竟美国启动中立法对中日而言谁更有利,仍存在不同的观点。

总体而言,不论是中国政府还是民众,都认为美国中立法对中国的影响更大。因此,中国不希望美国启动中立法,这也是影响中国不宣战因素中的一项最关键因素。对日本而言,如果美国启动中立法,究竟相对而言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众多影响日本考量宣战的因素之一,美国中立法所起到的影响相较于中国而言,重要性要小得多。

不论是英国基于中国战场实际的分析,还是美国方面从当时国际条约体系的分析,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日没有宣战的原因。中日之间对于是否宣战似乎达成了一种默契的状态,形成了双方皆不宣战的微妙平衡。但随着太平洋战争爆发,彻底打破了这种平衡。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日本偷袭珍珠港

九.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追随美国对日宣战!日本仍坚持不宣战!

1941 年 12 月 8 日,日军偷袭美国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当天凌晨 3 点半,王世杰接到董显光电话,董称从伦敦电台接收到日本突袭珍珠港之消息。王世杰即通知《中央日报》,“告以此系日本'切腹’行动之开始”。

蒋介石得悉珍珠港事件的时间比王世杰晚了半小时,蒋在日记中记道“上午四时接董显光电话,称倭寇已于今晨一时轰炸檀香山珍珠港,不一时又接香港、菲律宾被炸之报,余即由黄山祷告后回渝寓,参加中央常会决定方针”,在当日的预定事项中决定“召集英、美、俄各大使,宣布中国对轴心国宣战之决心”。

当天上午8点,日本偷袭珍珠港的消息已经在国内传播,在是否对日宣战问题上仍有不同声音。“蒋雨岩、段书贻、朱骝先均不主张立即对德、义(指意大利)宣战,戴季陶对于对日宣战一事认为应慎重考虑措词。”王世杰主张立即宣战,不仅对日宣战,而且对德、意亦宣战;为了取得国际一致效果,还建议蒋介石召集苏、美、英三国驻华大使,“告以反侵略国应一致对轴心集团宣战(即苏联尚应对日宣战,美国除对日宣战外亦应对德、意宣战)”。蒋介石大体同意王世杰的意见,但认为宣战行动应等到苏联答复中国主张之后进行。

当日下午3点,蒋介石召见美、苏驻华大使,告以“中国政府现决定向日本宣战,并对其同盟国德、意同时宣战”,“中国建议美国对于德、意两国与苏联对于日本,皆请同时宣战”。由于英国驻华大使卡尔正在成都,蒋介石又于第二日将此建议向其提出。下午6点,美国驻华大使高斯将中国政府的建议发回美国。接到高斯来电后,亨贝克认为中国的建议都是合理的,尤其是同时宣战的提议应该立即予以认真考虑。美国国务卿赫尔遂致电高斯,美国已经决定对日宣战。

抗战中日宣战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考量

蒋介石与罗斯福,邱吉尔参加开罗会议

1941年12 月 9 日,国民政府发布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在中国对德、意、日宣战的同日,蒋介石在其日记中自记中国宣战目的:“放弃其无关紧要与侵略暴行之德意,而获得利害密切之英俄也,且得对俄、对英、对美皆有发言之地位。”在陈述此种目的后,并强调“此种大事必须在大者远者着想,决不可留有余地后步,或投机取巧纤维之心也”。

蒋介石也是在此时坚定认为“此次世界战局,必为一整个之总解决,断不容分别各个之媾和,否则虽成亦败矣”。蒋介石在考虑宣战时,其侧重点仍是国际关系,坚定加入反法西斯同盟;至于其它之前考虑的负面因素,此时无足轻重。

而日本对美英宣战,却仍不对华正式宣战。日本的考量逻辑是即使战败于美、英诸国,亦不会影响在中国已获得的种种权益。但此种逻辑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日本不对华宣战,但仍然发动了战争,在从事战争行为。

况且中国是反法西斯联盟主要成员国之一,日本对英美盟国的宣战,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对中国宣战。所以日本在种种算计后,最后还是失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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