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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以法为剑 2024-05-19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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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并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

【背景事件简介】近日,山东济南一职校男生与校外人员发生冲突,校外人员受伤后学生被刑事拘留。有消息称男生当时是制止醉汉挑衅女生,且醉汉动手在先,此事引发关注。4月14日,据央视新闻报道,关于“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一事,济南市公安局已提级办理,并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给予指导监督(来源于网络公开新闻)
该案的关键争议是在违法性上。违法性重点考察违法阻却事由是否能够得以认定,也就是大众所熟悉的概念:正当防卫能否成立?
但本文不讨论正当防卫的情形,讨论一下客观行为与结果之间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本文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回归事实基础,事实是判断是非的前提。
结合网上披露本案一个基本事实:醉酒男子不顾校园保安阻拦闯入学校,醉酒男子掐住男学生的脖子,该学生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头部撞到地上,被诊断为脑疝。
1、这个脑疝到底是怎么来的?脑疝是一种十分凶险的临床危重症,头部外伤也可能会导致颅内血肿、脑积水等疾病,进而造成颅内压增高,出现脑疝。被打一拳和倒地之间、倒地与醉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诊断为脑疝距离倒地有多长时间,之间是否能够排除其他可能?脑疝形成前有无存在其他固有疾病?

2、客观上,学生的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争议的。按照目前披露的说法,受伤男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身体可能是处于不可控状态,其摔倒的可能性就大幅度提高。按照刑法因果关系原理,警方应当认真调查分析脑疝发病的原因以及学生反击的程度、该男子醉酒程度,或者身体有无其他病症与脑疝发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切须经过医学鉴定等结论得出后才能认定。
二、 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1、只有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时,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具体案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至关重要。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就是先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逻辑上是否有“必要条件关系”,指“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
(2)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程度。即行为对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大小问题。这种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的责任认定。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来说,有的行为可能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有的行为对于结果所起的客观作用相对较小,有的行为对于结果的产生只起了比较轻微的作用。
(3)必须根据行为与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力量大小,犯罪构成对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的要求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判。全面弄清对结果产生起作用因素的分量,分析各种因素对结果起作用的程度。

三、刑法上“偶然”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即必然因果关系。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有时虽然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介入其中,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
2、被打一拳与倒地致其头部碰撞造成伤害的因果关系应如何定性?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在审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本案中男学生对醉酒男的反击行为本来不会产生被害人脑疝的结果,但先前的危害行为加上醉酒男的不可控状态,其摔倒的可能性增大导致被害人倒地,这两个原因的介入才引起了被害人脑疝的结果,男学生的反击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即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对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故意实施的行为性质定性,而把偶然结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适当考虑。

3、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伤害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唯一可能,也就是需要排除全部的介入因素和合理怀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在间隔期以后导致的脑疝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关联性,该关联性是否能达到“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
4、结果具有刑法上属于多因一果情形时,由行为人对其脑疝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罪责刑不相适应。故须对脑疝形成的外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才能有效认定伤害行为的参与程度,以及据此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
结语:该案的关键争议还是在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上,也就是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认定上。静等公安机关全面调查事实细节,对本案准确把握行为性质。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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