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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行政权可介入消费者维权

 以法为剑 2024-05-19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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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服务方面的纠纷,行政机关能否进行介入处理?只有在存在行政权压制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能自觉纠正不法行为,消费者也才能通过法律威慑力以较少的成本维护自身权利。
【背景事件简介】近日,#许美静演唱会全场喊退票#等话题冲上热搜,歌手许美静在江苏南京开演唱会,据上游新闻报道,有观众称许美静全场唱了不到10首歌,部分经典曲目甚至是由乐队代唱,与歌迷互动近1小时,引发观众不满,全场大喊退票。4月21日,南京市文旅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陆续接到反映,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从舆论走势看,这场演唱会堪称一场演出事故,许美静本人也已经陷入了巨大的争议之中。(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
关于演唱会与观众预期相差甚远的情形,从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观众应当如何维权?行政监管部门能否介入处理?

本文从法律角度,作一点法律上的探讨:(本文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购票观看歌手演唱会属于消费服务合同:观众购买演唱会门票,本质是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消费服务合同是指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观众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即与主办方成立了合同关系,主办方应按照销售门票时承诺的内容完成演出,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取决于双方“合同”内容的约定。

二、合同违约还是欺诈?
1、是否违约,取决于双方“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约定内容,与演艺明星在本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的,则属违约。
在大麦网站上可以看到,主办方承诺最低演出曲目标明是15首,但据现场观众说“她完整唱完的大概也就六七首”且“部分曲目由乐队代唱,与歌迷互动近1小时”的情形的存在。正是这种严重的货不对板,引发了现场剧烈的情绪反弹,导致观众大喊退票。

2、合同违约是合同生效后,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损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可被要求退款、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
3、合同欺诈行为是指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导致对方误以为事实为虚假并做出错误决策的行为。在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明确是属于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违约。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的存在。
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违法行为,涉嫌欺诈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消费者可以要求主办方退一赔三。

三、行政机关针对消费纠纷中的职能定位:
1、消费服务合同纠纷,行政机关能否进行介入处理?
“消费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消费合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法律关系干预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权干预民事合同的过程。
行政机关不能对所有民事合同都进行行政干预,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领域,比如自然人生活消费领域,行政机关才能依法介入。
2、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干预民事合同的范围和力度是极其有限的。
1)当民事合同当事人只存在违约行为,不涉及行政违法时,行政机关无权对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作出评价,更无权解决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违约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2)在民事合同当事人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的惩戒措施才能对当事人履行民事合同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
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监管“消费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消法》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3)重点关注第(八)项的内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关于演唱会退票事件,该场演唱会是否能够退票,需要结合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看,如果演唱会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违约问题,观众可以要求演唱会的主办方进行退票处理。
若监管部门经查证属实后,认为消费者的具体诉求正当、合法,就应当以行政通知的方式责令经营者限期履行消费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只要经营者符合“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定要件,即可构成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消法》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这就是行政权对消费合同的积极干预,也可以说是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在监管消费合同方面的职能定位。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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