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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

 中恒信律所 2024-05-20 发布于北京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都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只要结婚了,婚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其实不然,有些财产,即使结婚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你了解多少?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彩燕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判指引,梳理解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供大家参考。

1、公积金

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先计算出两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

2、保险

保险财产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相当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个人,如果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父母出全资未登记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规定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二是父母出全资已登记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方名下或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承租转租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奖牌奖金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荣誉象征,具有特定人身物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6、知识产权与收益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在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7、军人复员费等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8、 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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