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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30问!

 文俊企鹅 2024-05-20 发布于江苏

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年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

一直以来,国际收支申报的差错始终存在,其中主观上有申报人员的业务不精、粗心大意,审核不及时不准确,但是也有客观上银行很难获得准确及时的数据,一些要求也有过多填报的繁琐之嫌(交易附言要求多、要求高、种类多,不能差一个字),系统不完善等原因。本文为大家汇总提供了常见的问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关问答:

1.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主要包括哪些凭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0〕17号)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2.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填报的凭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0〕17号)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3.间接申报中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2019版为新规前问答,实操中按新规执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涉外收付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客户选择纸质申报方式时,不再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必须采用规定的纸张和格式,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业务需要选择打印纸质凭证的方式,并在确保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凭证内容和格式,但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4.间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及代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收入款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

5.间接申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指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以汇款发生跨境时的币种为准,而非扣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从自身系统中提取数据时,可提取“汇款金额”,也可提取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

6.间接申报中关于现汇金额、购汇/结汇金额和其他金额的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对于涉外支出,“现汇金额”指汇款人从其外汇账户(含购汇后入外汇账户)支付的金额或直接以外币现钞方式对外支付的金额;“购汇金额”指汇款人从其人民币账户或以人民币现钞购汇后未入外汇账户直接对外支付的金额。对于涉外收入,“现汇金额”指收款人未结汇直接入其外汇账户及以外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结汇金额”指收款人结汇入其人民币账户或以人民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涉外收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时,人民币金额应填入“其他金额”栏。

7.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的确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款项,解付前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结汇,“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结汇”。

反之,境内主体需对外支付外汇时,境内银行收取其人民币款项并代其进行境外购汇,之后款项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购汇,“付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购汇国家(地区),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购汇国家(地区)及购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购汇”。

8.间接申报中关于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类型的确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一笔涉外收入/支出中如果包含了“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或“退款”,则应在涉外收付凭证相应栏目内勾选“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或“退款”相应项目,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预收”、“预付”或“退款”字样。

9.间接申报中关于沪港通、深港通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涉外收付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沪、深股通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业务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沪深股通”字样,将港股通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或“721020-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并根据实际业务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港股通”字样。

10.间接申报中关于债券通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陆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内陆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内陆与香港债券市场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业务应由境内报价机构(含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通过其开户行进行申报,申报在“72301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利息汇出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债券通北向通”字样。

11.间接申报中关于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人民币资金池资金归集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对于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业务与人民币资金池资金归集业务,境内主办企业或境内成员企业应当根据境内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办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关系申报,将其资金集中运营或归集交易申报在“6-直接投资”相应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外汇集中运营”或“人民币资金池”字样。

12.间接申报中关于贸易方式发生变化后相关款项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除转手买卖外,如果贸易方式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但之前已申报数据可不予追溯调整。如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购买料件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转内销之前已付款申报为“121020-进料加工贸易”的可不必修改。

13.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及其客户身份的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14.间接申报中关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内机构和个人身份的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15.间接申报中关于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对于境内一家银行(A)委托境内另一家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委托开证行(原始经办行A)办理间接申报。代开保函、保付加签等贸易融资业务参照代开信用证进行申报。

16.间接申报中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企业应按照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1-货物贸易”或“2-服务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需注明“境内银行优惠贷款”或“境内银行买方信贷”字样。

17.间接申报中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等,若资金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若资金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均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

若贷款未汇入境内,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应在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1-货物贸易”或“2-服务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还需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或“接受境外买方信贷”字样。

18.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境内承包方与境外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境外公司(含境内公司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承包部分工程涉及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此类交易视为承包工程外包服务。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承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和境内公司从境外发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均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19.间接申报中关于代垫款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代垫款应视不同情况进行间接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居民)交易,则代垫款为应收应付款,如代垫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或“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代垫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借贷及其他往来”“62202-借贷及其他往来”或“62302-借贷及其他往来”相应项下。

20.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涉及间接申报的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向境内居民发放国内外汇贷款,且由银行划款至境内居民境外账户,该交易实际由两笔交易构成,第一笔是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的境内交易,无需申报;第二笔是境内居民的境内外同名账户间的跨境划转,应由境内居民按其资金用途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机构或个人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而向境内银行境外账户支付的款项无需申报。该交易实际由两笔交易构成,第一笔是境内机构或个人与境内银行的交易;第二笔是境内银行境内外资金的划转,均无需申报。

21.间接申报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居民账户,境外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

22.间接申报中在何种情况下,对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23.间接申报中,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24.间接申报中关于担保履约(不含内保外贷履约)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担保履约(不含内保外贷履约)的资金应视情况进行申报。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居民),则担保履约款为应收应付款,如担保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或“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担保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借贷及其他往来”“62202-借贷及其他往来”或“62302-借贷及其他往来”相应项下。

25.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ATM提现、POS消费,及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以及非居民持卡人在境内ATM提现、POS消费和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如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则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26.间接申报中关于保证金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保证金退回的申报应与原汇入汇出时一致,并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

如证券投资保证金汇入,应申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境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使用权而汇入的保证金,应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保证金为货物或服务等的卖方(即被保证的交易中不具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所支付,则该保证金仅具有违约金性质,不会成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7.间接申报中关于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是指非居民交易商通过境内产权交易所与居民交易商完成产权转让的交易。产权转让包括资本项下股权跨境交易和经常项下实物资产跨境交易等。境内产权交易所在办理产权转让业务时,需先将收付款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再根据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进行还原数据申报,账号栏位应填写产权交易所的账号。

28.间接申报中场外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场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不通过交易所账户进行清算,而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双方自行清算。该模式下,相关居民交易商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相应项下。

29.间接申报中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费用等非清算资金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费用等非清算资金时,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如现货交易佣金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期货合约交易佣金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

30.间接申报中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收付款的具体申报要求是什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汇发〔2023〕10号印发)中第一项第(二)条第1点: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非居民的境外常驻国家或地区。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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