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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支付立减,商家可操作按6%交税?

 二哥税税念 2024-05-2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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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中有种商业行为,二哥估计大家都参与过,就是你买东西,第三方给你买一部分单。

比如,你在jd平台买了一件商品,支付时候使用“白条”(这里指的电商平台的一种支付工具)或者信用卡,会给你立减多少钱,这个立减的钱商家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去收。

如图:商家收的钱来源两部分,一部分是顾客支付的,一部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给的。

那现在这种商业行为发生了,相应的发票怎么开呢?商家增值税怎么交呢?

这样操作可行吗?

对于商家:

商家收取的30分两部分交税,一部分是29是货物销售(13%),一部分1是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广服务费,按6%。

思维逻辑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家签订推广协议(协议内容为消费者设置使用固定第三方支付工具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商品折扣),按照商家实际给顾客的折扣金额作为推广费,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推广费。

那么这个业务就演变为,商家销售货物时候采取折扣销售,商家同时提供推广服务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金额为一定时期的汇总折扣额)。

当然,这个是需要商家和平台提前签订推广协议的。

所以商家会按折扣开票方式给客户开具折扣销售货物发票。

会按折扣金额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具推广服务费发票(6%)

2、客户

对于客户而言,就是获得了折扣销售的商品。

那么从商家取得的就是实际支付金额的折扣发票。

3、第三方支付机构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已,他们通过支付折扣部分的金额给商户获取商户为他们支付工具提供的推广服务,他们获取6%的推广服务费发票计入销售费用。

那么类似的行为还有一个。

就是地方消费券,地方政府为了支持消费发放的消费券,消费者在指定商家消费时候使用消费券进行消费立减金额。

比如消费200,使用消费劵100,实际支付100。

那么这种可以向上面一样操作吗?二哥觉得本质上还是不同的。

对于商家:

不像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可以操作为支付工具的推广服务,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完全是无偿的。

地方政府的消费券发到消费者手里,消费者在商家消费,商家这时候收到的钱其实就是货款的一部分(也没提供其他应税行为),销售货物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消费者,一部分来源于政府而已。

所以,对于商家而言,应该全额按13%缴纳增值税,至于开票,实操可以全额开给消费者,无需向政府部门开具发票(并未向政府部门提供应税行为)。

对于消费者:

其行为就是从政府部分获取消费券,加上自己支付的部分金额购买了商品。

对于政府部门:

通过向消费者发放消费券(政府补贴)支持实体金额,可以根据发放记录,消费券使用记录和商户的实际结算记录作为记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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