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钱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之子小钱和女朋友小乔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钱某夫妇向小钱银行转账20笔合计17万余元,用于小夫妻蜜月旅行、租赁房屋等,为小夫妻转账支付新房的房款及维修基金、契税等合计160余万元,为小夫妻转账支付生育及月子看护费用合计3万余元。为此,小钱先后向其父亲钱某出具了共十份借条,合计金额180余万元。 2022年10月,小乔因与小钱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钱离婚。在该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小乔偿还上述十份借条所对应的全部借款。小乔到庭辩称,案涉款项交付发生在其与小钱结婚、买房、装修、怀孕、生育的整个过程中,是正常家庭中父母对小夫妻的赠与,并非借贷,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本案,首先,案涉借条均由小钱个人出具,小钱对借款的认可并不能直接推定为其与小乔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次,双方之间的关系特殊,如确为共同借款,钱某夫妇或小钱完全有条件要求小乔在借条中签字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但案涉借条中既无小乔的签字或追认,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钱某夫妇与小乔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再者,案涉款项均发生于小夫妻结婚、买房装修、怀孕生产期间,且双方为父母子女关系,钱某夫妇在小夫妻婚姻关系良好时未主张该款,在小乔起诉离婚后仅以小钱单方面出具的借条要求小乔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综合考量,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钱某夫妇主张该180余万元系小钱和小乔的共同借款,要求小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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