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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第36条: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激情澎湃1 2024-05-22 发布于山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编者按:为加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政务处分法》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解析: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第一种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需要明确的是,适用本条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违反了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 规定》等。但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比如,对于公务员的规定比较严格,《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对于国有企业 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因此,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 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 活动。

第二种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与本条规定的第一种行为相同,在判断公职人员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是否违法时,首先要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没有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对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求也不一样。 比如,对于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相关规定还根据公务员的具体类型作了细化。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检察人员不得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对于 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这里的“违反规定兼任职务”,包括未经批准兼任职务和兼任禁止担任的职务。这里的 “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也包括未经批准兼职取酬。

根据本条规定,有这些违法行为的,要视情况予以警告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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