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刚、朱红江同志: 为保证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自已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范利益冲突,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被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公务员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 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 否则即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具体处理时,要准确把握错与非错的政策界服,其中对公务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等非商事行为, 一般不应作为违纪处理, 但如公务员利用工作时间、 办公设施从事上述活动, 情节较重的, 则可接照违反工作纪律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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