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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442条裁判规则汇总

 昵称62529040 2024-05-22 发布于山东


前言
最近几年类案同判的话题时常见诸报端,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多个文件强调类案同判,众所周知劳动争议领域的重要特点就是地域性强,即使同一地区大量的类案也可能不同判。2020年07月3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2024年5月8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对入库案例也有类似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例主要有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裁判生效的案例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我们发现前述相关案例在劳动用工领域都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

1.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否则会被改判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19年2月25日最高法院第21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我们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一批4份指导性案例,截至2024年3月1日,共发布19个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2.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件参与人提交入库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回应
从202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部署案例统筹管理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其中明确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2024年2月27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明确说明裁判文书网重在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法院裁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在规则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同时为社会各界更好学法用法提供服务。2024年5月8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第二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前两款规定的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编写案例,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入库。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次对外公布时共有3711份案例,截至2024年5月15日,已经有3922份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类案检索中仅次于指导性案例
自2014年至今10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典型案例,前期经过张律师筛选,至少有近百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很多典型案例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之规定,类案检索中典型案例与裁判生效的案例仅次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例:类案检索中仅次于指导性案例,效力可高于地方性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法定的,正常情况下无论标的额大小,一审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一般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但仍有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另外涉及到船员在船期间的纠纷及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海事法院或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即上诉到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负责审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劳动用工相关案例有几百个,前期经过张律师筛选,至少有127个裁判生效的案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其中大量案例被各地人民法院频繁引用。比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实践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缴纳基数低于法定基数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均为“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缴费基数低就会导致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此时,职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吗?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不应向用人单位主张,裁定书公布后,各地的用人单位拿着这份裁定书抗辩、上诉,各地人民法院对此还是比较重视的,比如2021年12月13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4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未引用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民事裁定书直接改判了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支持职工主张补差的观点。2022年03月16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最新的司法实务理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民事裁定书指导案例的论证可知,司法审判不应取代行政机关的补缴职权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差额。2022年04月0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2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者上诉并主张应以宁夏高院(2018)宁民再65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例为指导;用人单位则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差额,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案件观点:职工以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差额,不支持。故对劳动者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再65号案件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不一致,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参考。引用上述案例仅用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案例的重要性,前述案例观点已被入库案号为2023-16-2-490-007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赔偿责任观点所取代。


5.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实践中经常被引用
自1996年至今18余年的时间,前期经过张律师筛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案例至少有49个,多个案例被生效法律文书频繁引用。例如根河市人民法院在(2018)内078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案例"上海珂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案"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应认定单增艳与满归华茂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自2024年1月份就启动了该专题的研究。该专题系团队在工作之余整理汇总而成,尽管我们多次审查,仍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期待大家的建议和意见,标题、总结仅代表个人观点,具体裁判观点以原案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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