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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申报常见问题应对指南收好!

 christopbin 2024-05-22 发布于广东
一、申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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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拥有多个产品情况下,选择的主申报领域与高品中主要产品领域不一致。

建议:申报领域由企业技术部门评估决定,多个高品可以选择不同领域,但申报主领域与企业主要核心产品所属领域理应保持一致。

二、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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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岗位不明确:企业科技人员清单中的科技人员部门、岗位不明确,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为科技人员;

(2)数量差异大:人力资源情况表中人数总数与纳税申报表中从业人数相差过大;

建议:科技人员清单中应明确部门岗位信息,申报材料各处涉及人员数量应基本保持一致。

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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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当年授权:知识产权全部是申报当年申请或授权;

(2)集中申请:知识产权大量集中申请,尤其是所有知识产权全部集中在一年中一个时间段申请;

(3)关联度低: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关联性不强;

(4)非权属人:知识产权权属人并非企业本身,而是法人、主要科技人员等;知识产权发明人并非研发团队成员;

以上问题可能会导致相关知识产权存在被核减的风险

建议:每年根据研发项目进度申请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数量,且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中核心内容具备强关联性;在申报时,企业应确认知识产权权属人为申报企业。

四、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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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研发不规范:企业研发活动不规范,与研发组织管理制度不符;

2)报告不规范:立项书中研发内容不具体,缺乏预算表、研发目标、技术指标或技术指标与研发内容不对应;验收报告缺乏决算表,与立项书中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不对应。

建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规范研发活动,按照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做好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并对相关材料定期归档;立项书及验收报告应包含预算决算内容,并着重注意项目中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等重点内容及对应性。

五、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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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科技成果相似:科技成果中有大量相似成果(如同一个技术的不同版本),可能会导致成果转化数量被核减;

(2)直接转化:受让、受赠、转让的知识产权不经过消化吸收直接进行转化,缺乏研发过程;

(3)证明材料不足:缺失反映知识产权在转化产品中作用的检测报告,并出现检测报告中品名、合同中品名、发票品名与PS品名差异大的情况。

建议:整体科技成果转化逻辑关系为:企业进行研发项目立项→研发过程中产生成果、形成知识产权→根据主要技术形成产品、产生销售。同一个科技成果转化进不同产品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转化,转让专利应留有一定时间用于二次开发。签订合同或开具发票时建议写出产品型号或特征,以便评审时易于认定为高品。同时,出具的高品检测报告应与高品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有对应性,如检测要求与国标不一致,可以先制定企业标准,为后期做有效检测报告提供依据。

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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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脱离实际:企业制度过度模板化,与实际情况不符;

(2)印证不足:企业仅有制度文件,缺少制度的实施过程证明材料或实施证明文件与制度内容不符,印证力度低;

(3)缺乏更新:管理制度多年未更新,与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管理状态已脱节。

建议:制度应符合企业实际,具备可操作性,能规范或激励企业的研发行为,且实施证明文件内容应在制度中有相关印证。随着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制度也应进行相关更新,以符合最新情况。

七、研发费用与高品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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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费用归集不合理:企业未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科目,研发项目费用归集不合理,可能导致部分研发费用被剔除,从而导致研发费占比无法达到要求;企业的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在专审报告中未按80%计算;

(2)差异说明不具体:专审、年审、汇算清缴中的研发费用不一致缺少合理说明或说明泛泛而谈只写归集口径差异导致原因,且不一致说明并未直接放在审计报告中;

(3)高品占比不达标:企业的贸易收入或补贴收入等较多,导致企业高品收入占比无法达到要求;

(4)产品收入不满足:企业虽然高品收入占比满足要求,但其中主要产品收入占比未达到50%,即也不满足高企申报的必要条件;

(5)重要数据不一致:审计报告中总收入与税务口径归集数据不一致。

建议:加强财务规范性,尤其注意高品归集范围、研发人员工资、折旧分摊比例及研发费用结构的合理性,审计报告与税务系统中归集总收入数据应保持一致;专审、年审、汇算清缴中的研发费用不一致说明应放在研发专审报告正文中,且说明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具体明确。

八、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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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年度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

(2)年度审计报告上传申报系统附件缺少财务情况说明书;

(3)年度审计报告中重要数据的期初期末数存在差异,但缺少合理说明;

(4)企业修改纳税申报表中的数字,但无税务部门盖章。

建议:企业应与审计事务所充分沟通,避免审计报告出现“保留意见”等字样;对于年度审计报告中重要数据,如出现期初期末数据有差异,应有相关合理说明。同时,企业审计报告中重点数据应与税务认可口径及关注事项应能对应,如税务认可口径数据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不一致情况,也应出具不一致的合理说明;纳税申报表中数据如有涂改,修改处边上应有税务部门盖章才可被认可。

来源: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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