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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赠与公证

 山空云静 2024-05-22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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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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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赠与公证?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

赠与公证小提示

1、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3、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导致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4、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房屋仅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

5、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

6、如将房产赠与未成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后,监护人除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该财产。



办理赠与公证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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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存款、股票等;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申办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申办赠与书的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赠与物如果是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6、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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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格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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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一、单方赠与房屋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XX。

公证事项:赠与

兹证明王甲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房屋赠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省XX县XX地的住房三间赠与孙丙。

王甲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XXXX年XX月XX日


实例二、夫妻共同赠与画作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XX。

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XX。

公证事项:赠与

兹证明王甲、徐乙(系夫妻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将共同所有的下列字画赠与王丙:

一、XX《XX》画一幅;

二、XX《XX》画一幅;

三、XX《XX》画一幅。

王甲、徐乙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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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址


【满都海业务部】:呼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45号兴泰御都国际7楼,预约电话:0471-3255677

【青城业务部】:呼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酒店写字楼十层,预约电话:0471-6920347

【北方业务部】:呼市新城区新城南街2号,预约电话:0471-6262111、6376777


【仲泰业务部】:呼市回民区通道北街云鼎大厦D座506,预约电话:0471-3293436


【同德业务部】: 呼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76号嘉林大厦三层,预约电话:0471-5975459  

      

北疆公证处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合并组建于2024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安排,经市委编委、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决定,将原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仲泰公证处、北方公证处、青城公证处、同德公证处五家公证处合并组建成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成为全市规模最大、市域覆盖面积最广、公证人员最多、办证服务种类最齐全的正处级事业体制公证处,合并后的北疆公证处系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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