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绿与房主小黄,小红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约定交易房屋。合同特别约定,小绿有权更换购房者。 后,小蓝与小红又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其内容,交易条件与居间合同一致。由小蓝向小红支付前期房款。由于小红用该房屋抵押借款,在合同约定过户时间内无法过户。后小蓝无法,只得起诉法院过户,发现依然没有涤除抵押,无法过户。 小蓝要求小红、小黄解约退款,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承担房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 小黄认为,自己没有签署过网签合同,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2020)沪01民终12813号 法院处理, 网签合同系办理过户登记所需,其主要条款与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虽然小黄没有在上面签名,但有产权人之一的小红签名,该网签合同也成立与有效。有效合同理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 杨钦仁律师点评, 这做法为何不行呢?不是后一份合同不签署就部不生效了吗?《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实际已经约定清楚各方交易条件,而网签合同只不过是过户的手续性材料。换个角度,如果签完第一份居间合同收完钱,就直接说不卖了退钱,就视作居间合同自始不存在了吗?房屋增值的几十万损失就可以不赔偿了吗? 法院裁判精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各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真实有效,该居间合同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系可以履行的正式合同。网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办理过户登记所需,其主要条款与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虽然小黄没有在上面签名,但有产权人之一的小红签名,该网签合同也成立与有效,小黄主张该网签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符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小黄主张其不知道买房人为小蓝,居间合同与刘某所签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小黄签署了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本身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更换产权人名字,且在后来支付房款时,由小蓝支付房款,一审法院对小黄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小黄主张未收到房款,一审法院认为,小蓝根据居间合同将房款支付给小红,应视为小红与小黄共同收取购房款,现居间合同解除,小红与小黄应当共同返还购房款。 二审法院认为,涉讼《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小红与小蓝签字,且合同内容与本案各方在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故小黄未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不能影响或否定该合同的效力。本院同时认为,有效合同理应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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