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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依法及时从严查处

 璞琳说法 2024-05-23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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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依法及时从严查处

黄璞琳

一直认为,肆无忌惮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重大毒瘤之一,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多年混乱不堪、跌跌不休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在证券交易电子化时代,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是不可能不可行,而是执法机关愿不愿意依法积极履职的问题。

2024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王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斌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通过控制87个证券账户(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手段,连续买卖“电光科技”股票,影响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此期间,账户组的买卖成交量多次占据市场前列,持股比例一度超过10%,甚至达到17.11%。此外,王斌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操纵行为。其操纵期间,对“电光科技”股票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其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00余万元。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前述规定可知,利用资金、持股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证券,或者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是操纵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和表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1)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前述处罚,如果执法到位,还是很有威慑力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表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则明确,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00余万元,显然已经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可以预计其应被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其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买卖而遭受损失的其他投资者,可以证监会对王斌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王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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