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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件案由之不正当竞争纠纷

 游侠123 2024-05-23 发布于山东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分为4个一级案由,分别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其下又细分为40个四级案由。本文参考《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进行介绍。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概括理解为商业活动中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平等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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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仿冒纠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习惯上称之为仿冒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仿冒纠纷。具体又分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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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

1.对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生的纠纷,一般应当确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2.以上三个四级案由,均属于选择适用案由,若仅指控侵犯其中部分客体的或者一种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争议内容相应确定具体案由。仅主张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确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纠纷。

3.上述使用行为,必须是涉及市场经营活动的使用行为,如果并非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也就不存在竞争关系,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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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仿冒纠纷的法律依据,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也可以参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02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和技术信息两种。故该案由又可以分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个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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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

所谓的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但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也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3.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培训、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约束;对涉密内容或人员进行分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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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法律依据,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

03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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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具体包括: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人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需要有生产经营行为或目的存在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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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该案由为案由规定修改后新增案由,目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有相关规定。

03

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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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如在交易活动中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尽管有刑法或行政处罚法予以规制,但是不排除商业贿赂行为也会给相关经营者造成民事损害。

除《不正当竞争法》外,也可以参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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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的本质不在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而在于是否构成“引人误解”。

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属不真实的宣传行为,都会导致引人误解。二者的区别在于:商业诋毁是行为人捏造有关他人和他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事实,虚假宣传则是行为人散布有关自己和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事实。

除《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外,也可以参考《广告法》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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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奖销售纠纷

适用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和有奖销售纠纷案由时,应当注意双方主体应当均为经营者,若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案由。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由《反垄断法》规制。也可以参考《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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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串通投标纠纷包括两类纠纷:一类是全部或者部分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对于因串通投标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作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主要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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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律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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