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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解析】转让出租车及经营权需办理什么公证?

 山空云静 2024-05-23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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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吕某夫妇和张某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出租车及经营权转让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时发现车辆手续与卖方吕某不符,随即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了解了情况。吕某称所出售的出租车系本人出资以其亲戚肖某的名义购买,肖某夫妇与吕某曾于2008年1月24日办理过《赠与合同》公证,肖某夫妇将该出租车及经营权赠与了吕某,因吕某的户口不在本地,车辆手续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仍在肖某名下。公证员当即为当事人设计了公证方案,让吕某通知肖某夫妇携带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为肖某夫妇与吕某夫妇办理了《终止《赠与合同》协议》公证,然后又为肖某夫妇和张某办理了《出租汽车及经营权转让合同》公证,同时为肖某夫妇办理了委托吕某收款的《委托书》公证,由买受人张某直接将购车款打给了吕某,为当事人消除了纠纷隐患,且当天受理,当天出证,做到让当事人只跑一趟,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一、公证员审查要点

1、首先要审查当事人身份,车辆手续是否与转让人相符,有无相关公证书等证明材料与之相关联。

2、转让标的是否合法。1998年2月1日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该管理办法已废止。《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3、鉴于是挂名买车,挂名车主与实际出资人所签订赠与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过户手续,为了促成人车统一,保障后续车辆及营运手续顺利完成过户和变更手续,将《赠与合同》终止。

4、因是挂名买车,售车收益应由实际出资人享有。为挂名车主办理委托书公证,车款直接由实际出资人收取,避免了挂名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因车款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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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意义上的出租车转让是没有问题的。出租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任务,因此涉及出租车转让的,作为公证人员,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出租车经营意义上的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获得除了满足对经营者、车辆所要求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而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车经营权的转让也有严格的限定。工作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后为当事人办理出租车及经营权转让合同公证,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增强客户对公证的依赖和信任度,起到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作用,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供稿:杨培英

审核:笔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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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合并组建于2024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安排,经市委编委、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决定,将原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仲泰公证处、北方公证处、青城公证处、同德公证处五家公证处合并组建成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成为全市规模最大、市域覆盖面积最广、公证人员最多、办证服务种类最齐全的正处级事业体制公证处,合并后的北疆公证处系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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