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非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行使诉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通常只有守约方拥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当违约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是基于其作为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即诉权。法院在处理此类请求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1. 合同履行可能性:评估合同是否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2. 合同僵局:判断当事人是否因某些情况陷入无法自行解决的合同僵局。 3. 情势变更:是否存在情势变更,即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合同的继续履行变得不公平或不可能。 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这种判决属于变更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由于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合同未能履行而失去的可得利益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除合同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司法解除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法院的裁判权介入,对没有履行意义的合同进行“死亡宣告”,以打破僵局,这是基于公平、诚信等原则的考量。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则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结果。 综上所述,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一种诉权的行使,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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