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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件 可否仅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右耳倾闻 2024-05-24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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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若辛摄)

▍作者 仲若辛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2年11月29日,《红星新闻》以《男子被反绑双手沉尸江中,两7旬老人成疑凶,被告家属曾悬赏50万追凶》为题,报道了在临沂市沂南县发生的一起沂河沉尸案。2019年8月31日,临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苏纪峰和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0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临沂中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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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笔者注意到,山东高院的《刑事裁定书》仅将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而对民事部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后续如何处理未予释明。对此,有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民事部分的处理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结果,重审后被告人是否有罪直接影响民事部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有人认为,山东高院的《刑事裁定书》仅仅撤销刑事部分,潜台词就是认为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是正确的并予以维持,因此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发回重审后临沂中院只需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由于民事部分没有提出上诉,民事部分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至于二审法院在审理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时,若发现一审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可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仅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笔者没有看到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有很多法院均是如此操作的。

通过分析检索的10余个案例,笔者发现这些案例均有共性,就是二审法院在将案件的刑事部分发回重审时,均在裁定书中对当事人上诉情况以及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予以释明。以《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为例,安徽省合肥市中院在裁定书中叙明,“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某及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均未对原判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对原判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后通过对刑事部分的审理,合肥中院认定原判事实不清楚,定罪证据存疑,将案件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回归到本案中,笔者发现,两被告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山东高院的裁定书并没有对案件上诉情况进行说明,也未提及附带民事部分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如此模糊的前提下,山东高院径行裁定仅将本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无疑容易引发争议,也为后续如何处理带来困境。如果认为本案民事部分已经生效,那么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如果判决被告人无罪,则与山东高院裁定的民事部分生效必然产生矛盾。如果判决有罪,也与山东高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产生矛盾。但民事部分究竟是否生效,目前从山东高院的裁定书来看尚不明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两被告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状中未具体写明是撤销刑事部分还是撤销民事部分,但一个被告人坚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案件,被告人没有理由仅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对民事部分不持异议。故按照常情常理理解,被告人既对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若山东高院认为本案民事部分因没有上诉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进一步讲,若认为目前民事部分生效,而后续经重审二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势必直接导致之前判决的民事部分认定错误,进而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无疑会增加被害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而减少讼累、便利诉讼,避免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判,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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