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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叮!请注意,您使用的表情包已侵权!

 伊莎贝拉的勇气 2024-05-24 发布于广东

表情包自诞生以来,

就凭借随做随用、

承包笑点等众多闪光点

让无数网友爱不释手。

在公众号等新媒体运营当中,

越来越多的小编也喜欢使用表情包,

调节气氛、增加活跃度。

但是,这些轻轻一触就发布的文章,

却有可能让平台身陷侵权纠纷之中。

近日,

花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01

基本案情

微信表情包《调皮猪丫丫》作品发布于2016年9月26日。厦门某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取得该作品,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后该公司发现,《调皮猪丫丫》系列中的表情包出现在了马鞍山某某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

厦门某某信息技术公司认为马鞍山某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该表情包并进行广泛传播,侵犯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花山区法院,要求马鞍山某某公司停止对《调皮猪丫丫》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马鞍山某某公司在收到传票后,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对侵权一事完全不能理解。

02

案件审理

承办人向其解释:微信表情包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但它不是单纯的表情,而是一种作品,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旦涉及商业用途,就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获得许可,否则就会引发侵权。该公司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主动与厦门某某信息技术公司取得联系,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开庭前厦门某某信息技术公司撤回了起诉。

01

表情包也有知识产权吗?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调皮猪丫丫》表情包是作者投入了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依法进行了登记并投入使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02

如何使用表情包才不算侵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调皮猪丫丫》表情包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改编权等。

部分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03

原告不是作者也能起诉吗?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其他主体,进而其他主体得以成为权利人。厦门某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取得该作品,可作为原告起诉授权作品的侵权主体。

04

我使用的表情包是通过图片网站购买的,怎么会侵权呢?

在图片网站购买的图片如果没有获得合法授权,使用者也当然成为侵权主体,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图片网站索赔。

法官提示

表情包作为一种网络流行符号,能够传递出丰富的情感认知,但大众对表情包的知识产权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相关规则的不断清晰,表情包的日常化使用和商业化使用的边界,也会逐渐清晰。

当大家想要制作或发布表情包,这几点要注意:

当你作为表情包的制作者,制作表情包并在平台上发布提供有偿下载服务时,切记要获得表情包“本人”即肖像权人的许可,并且不要随意制作、使用或转发扭曲、丑化他人肖像的表情包。

当你作为被制作成表情包的肖像权人,若自己的肖像被恶意扭曲、丑化制成表情包且被大量转发,造成自己社会评价的降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正当权利。

当你作为发布表情包的平台方,应当尽到审核义务,对于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表情包”,应当禁止发布并警示“表情包”的制作者。

请大家切记,任何作品都要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原标题:《【以案说法】叮!请注意,您使用的表情包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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