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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永年法院宣判省内首例“百吨王”入刑案

 神州国土 2024-05-24 发布于河北

河北法治报讯 (秦强)日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结我省第一例“百吨王”超限超载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许某犯危险作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某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黑BH2733半挂牵引车、黑M656E挂货车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境内,在一处停车场被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量为109.22吨,超限率为122.9%。因许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其遂叫来梁某某顶包为货车司机,由梁某某接受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8日,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该货车超载货物进行卸货后放行。但心存侥幸的许某在放行后,又将卸下的货物装上货车继续行驶。11月20日,许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19公里900米处,因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质量百分之百以上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被我省高速交警永年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重116.50吨,超限幅度137.76%。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货运车辆,且在行政机关处罚时找他人顶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最终依法对许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第五条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法官提示:

“百吨王”上路涉及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另一种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对于查获上路行驶的“百吨王”,首先可以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以据此向其所在的货运企业或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停业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或个人在被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期限内没有如期整改到位,则构成危险作业罪。

严重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会导致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大大缩短车辆使用寿命;其次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程度随着载重的增加呈几何倍数增长,超载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程度会增加40%;同时严重超载违法货运车辆转弯时离心力远高于正常货车,严重影响车辆操控制动性能,上路行驶的“百吨王”就像一枚“定时炸弹”,极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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