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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假一罚十!一公司为不守信付出高昂代价

 昵称59693045 2024-05-24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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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甲公司对外宣称是某品牌空气滤芯的特级代理商,乙公司于是联系甲公司想要购买某品牌空气滤芯。双方在商谈过程中,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保证正品,假一罚十”,甲公司一再保证供应的是某品牌空气滤芯并称安排专员跟踪。后双方于2022年5月12日签订了《某品牌配件订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某品牌原装正品空气滤芯36支,付清货款后20天交货,还约定若甲公司提供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则假一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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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付清了37800元货款。2022年6月20日,乙公司收到了甲公司交付的36支空气滤芯,但发现该36支空气滤芯均没有防伪标,立刻告知甲公司该批滤芯不是某品牌的空气滤芯,甲公司则称要与自己的供应商确认。后甲公司提出乙公司先退回36支空气滤芯,再重新安排发货正品滤芯。

此后,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交付正品滤芯,甲公司均未在承诺的交货期交货。乙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市场监督局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未经某品牌的商标权人许可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没收了案涉36支空气滤芯,并对甲公司罚款10万元。

现乙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假一罚十约定赔偿378000元。


02
案件裁判

《某品牌配件订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公司已明确告知甲公司要保证正品、假一罚十,甲公司均认可该合同条款,且在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了“假一罚十”,该约定合法有效。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查明甲公司交付给公司的空气滤芯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故甲公司的行为符合假一罚十,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总金额十倍进行赔偿于约有据。

甲公司抗辩十倍赔偿标准过高,法院审理认为假一罚十的约定实际是双方对于违约赔偿的约定。从合同签订过程来看,乙公司多次告知假一罚十,公司对于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需承担十倍赔偿的后果是明确知晓的,公司在早已知晓可能面临十倍赔偿后果的情况下,仍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约恶意明显。从履行合同的过程来看,在乙公司告知是假货后,已经给予公司补救机会,此时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交付正品的方式补救其违约行为,但公司在承诺交货期后仍三番五次违约不交货,最终仍未交付正品货物,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显属恶意,违约明显,应对其违约行为给予否定评价。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司已因销售假冒商标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在本案中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履行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公司明显有违诚信、违约情形显著,在违约后拒不整改补救,造成乙公司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违约程度,认为十倍赔偿标准并不过高,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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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十”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条款,该条款是双方意思一致订立的,也是卖方为吸引买方购买自愿对买方做出的承诺,该约定合法有效。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公司明知假一罚十,仍向乙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明显违约,且在违约后拒不整改补救,造成公司损失。本案支持了假一罚十,对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此警示教育当事人诚信履约,增强守约意识,不守诚信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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