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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零壹贰012 2024-05-25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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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伪造、篡改证据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严重妨害案件审理。当事人及代理人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伪造、篡改证据、“忽悠”法院、挑战法律权威。必须时刻秉持诚信,实事求是、敬畏法律。耍“小聪明”、伪造、篡改证据、颠倒黑白,终将面临被罚款、拘留,甚至获刑。

本期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发布日期:2022-06-02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复议申请人: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6-6-1地块现代国际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一区6幢7层。

复议申请人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享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云司惩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天享公司提出,一、(2017)云01民初1634号案件于2017年7月21日经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司。二、(2021)云民终1468号案件是自然人郑义春和罗建华起诉天享公司,两案系不同案件,不同的证据用途。不存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的天享公司后来在提卡单原件上擅自加文字的问题,天享公司没有伪造证据,更没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享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天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1.案例:

——《罚款5万!为就近立案,竟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转载自“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2021-10-08 文)

“一式两份”的协议,法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竟然有三副“面孔”,为就近立案,原告竟篡改管辖条款,提供虚假证据,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中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的当事人罚款5万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今年1月,奉化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奉化法院提供了一份其与被告童某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约定手动涂改为“由宁波奉化法院管辖”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王某提交奉化法院的协议细节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类案检索与关联案件审查。经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王某为与被告童某民间借贷纠纷曾向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也提供了一份其与被告童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同的是,该份协议第(六)条对管辖权的约定未经涂改,且协议第(八)条未载明账户信息。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王某提交鄞州法院的协议细节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股权转让协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被涂改的协议条款直接决定了奉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那么,这两份协议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呢?带着疑点,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竟发现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完全相同。

一份协议仅有图片复印件,第(六)条约定了仲裁管辖,且协议第(八)条载明了账户信息;

两份协议第(六)条约定了仲裁管辖,协议第(八)条未载明账户信息;

一份协议对第(六)条进行了手动涂改成奉化法院管辖,第(八)条载明了账户信息,并加盖了某企业公章。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童某工商登记备案的协议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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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提交鄞州法院的协议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王某提交奉化法院的协议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王某发送给童某的协议照片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原来,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童某将其持有的某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某,协议一式二份。但因协议没有载明账户信息,双方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样一式二份。除新增的账号信息,四份协议的内容一模一样。协议签订后,被告童某持一份未载明账户信息的协议用于工商登记,另外三份协议均由原告王某持有。

面对质疑,原告王某辩解其向法院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的管辖条款是在征得被告童某同意后涂改的,且被告童某加盖了某合伙企业的公章。被告童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其与原告微信聊天时王某发的一张《股权转让协议书》照片,照片中的这份协议载明了账户信息,但协议第(六)条的管辖条款并未涂改。

法院裁判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奉化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为就近立案擅自篡改《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其行为已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决定对原告王某罚款5万元。原告王某不服奉化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宁波中院申请复议,宁波中院经审查驳回原告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奉化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原告王某不服裁定,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近日,原告王某已全额缴纳罚款。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是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对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这是法律规定,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如果诉讼当事人自己不尊重法律,恣意破坏诉讼程序,那又如何让法律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王某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试图蒙混过关,其行为错误地造成奉化法院对该案进行管辖,违背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自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性,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篡改、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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