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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骗税140多万元,获缓刑

 何观舒律师 2024-05-25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已判)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与瑞安市A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即被告人薛某达成协议,约定以支付代理费的方式由瑞安市A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相关出口报关手续并申请出口退税。

尔后,林某从他人处购买出口未税货物申报材料,与瑞安市A有限公司合伙虚构出口收汇的事实,并以该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获得海关验讫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9份。

之后林某从天津B有限公司、诸暨市C有限公司、诸暨市E有限公司、诸暨市E厂、瑞安市F有限公司、诸暨市G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份,通过资金走账、回流等方式制造货物交易假象,而后使用上述“买单配票”而变造的单证资料,以瑞安市A有限公司名义从瑞安市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1442936.69元。其中,瑞安市A有限公司获利80000元左右。

2018年2月26日起,税务部门对瑞安市A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5月3日,林某与瑞安市A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退出税款1190346.03元,其中林某退出100万元。2021年5月11日,林某向瑞安市公安局退出剩余税款252590.67元。

2023年4月21日,瑞安市A有限公司经决议解散而注销,并经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

2023年5月16日,被告人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薛某退出80000元,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薛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公诉机关指控

认为瑞安市A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的方式结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薛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3.辩护意见

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事实没有异议,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薛某系从犯,本案主犯系林某,从犯系瑞安市A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林某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因该公司已经注销,作为该公司的直接管理人员,薛某承担从犯的责任;

(2)有立功表现,立功线索来源清楚,且被告人薛某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裁判结果

关于被告人薛某是否系从犯的问题。经查,在案发期间,林某与瑞安市A有限公司结伙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时,瑞安市A有限公司使用变造的单证资料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申请出口退税,而后又通过被告人薛某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走账。因此,瑞安市A有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后被依法注销,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作为原瑞安市A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杨建崇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瑞安市A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的方式结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能主动投案,涉案全部税款已经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薛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则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5.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本案中,薛某骗取出口退税1442936.69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在上述标准内适用刑罚。但是,薛某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对薛某适用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对薛某判处刑罚。综合考虑薛某所具有的情节,最终判决:薛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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