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理解:是指劳动者在保证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劳动必不可少的条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 2.关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理解:是指以违法的理由和手段,利用职权对劳动者的工资实施强行扣除或部分扣除,侵犯的是劳动者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理解:是指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无论劳动合同主体如何变化,均不影响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5.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一旦确定企业间具有关联关系,便可依据本条规定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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